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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黄酒厂状告七厂侵权 向每家酒厂索赔10万

2009-01-14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李珍 陈博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近日,山东青岛即墨黄酒厂将即墨市七家酒厂告上了法庭,向每家索赔10万元,理由是对方生产和销售的“老酒”侵犯了“即墨老酒”这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
     近日,山东青岛即墨黄酒厂将即墨市七家酒厂告上了法庭,向每家索赔10万元,理由是对方生产和销售的“老酒”侵犯了“即墨老酒”这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1月12日,山东青岛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对其中的两案进行了庭前交换证据,由于双方证据都很简单,证据交换进行得很快。据了解,这7起案件从1月12日开始陆续进行证据交换,并将于2月23日左右集中正式开庭审理。 

    ●原告向七“老酒”厂索赔 

    即墨市玉福春黄酒厂、即墨市凯旋酒厂、山东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即墨市第二黄酒厂、青岛即墨市舞旗酒厂、即墨市普润酒厂、青岛即墨源源酒厂等七家酒厂均生产老酒。2008年底,山东即墨黄酒厂以这七家酒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侵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每家索赔10万元。青岛市中院于1月12日开始对七起案件陆续开始庭前交换证据,并将于2月23日左右正式集中进行开庭审理。 

    通过山东即墨黄酒厂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记者了解到,“即墨老酒”这一商标是上世纪80年代就注册了的。他们这次起诉的理由是,七家酒厂生产的老酒,在外包装上都有“即墨老酒”字样,包装的颜色、字体、构图等都和他们的包装“长得太像了”,这对他们的商标和包装构成了侵权,也影响了正宗“即墨老酒”的销售,考虑到对他们构成的损失较大,因此每家索赔10万元。“我们的维权行动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山东即墨黄酒厂总经理助理仇女士告诉记者,2006年和2007年也都有这类侵权案件起诉到了青岛市中院,当时的案子基本上都以庭外调解结案了。 

    ●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1月12日上午,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对其中的一起案件进行了庭前交换证据,但是由于被告即墨市玉福春黄酒厂提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对方对企业法人实体进行起诉,造成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此案。“他们已经是第二次被告了,但是上次是调解结案的,所以对被告主体没有进行验证。”原告的代理律师表示,2007年,即墨市玉福春黄酒厂也曾因相同的理由被起诉过。 

    12日下午,以即墨凯旋酒厂为被告的案件则顺利进行了证据交换,双方都提供了各自的注册商标证书和产品作为证据。“我们注册的是凯旋商标,产品叫即墨纯老酒,包装和他们也不像。”即墨凯旋酒厂的代理人慈律师拿出他们生产的酒表示,尽管双方的包装纸都是黄色的,但是并不完全一样,而酒的名称也不同,所以他们认为自己并没有构成侵权。“我们认为即墨生产的老酒就是即墨老酒,配方都是差不多的,只不过他们有个注册商标,但这并不能证明他们生产的老酒就是最好的。”慈律师表示。 

    ●调查都称老酒,市民迷糊 

    “有没有即墨老酒?”12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延安三路一家便利店,店老板看也不看随手拎出一瓶,记者定睛一看,商标上写着“山东老酒”,可产地上却写着“国营即墨市酒厂出品”。和平时见到的老酒并不一样,店老板解释“一样喝,都是即墨出的”。记者走访青大一路、福苑小区等小区的便民商店发现,这些街边小店要么不卖老酒,要么就只有一两种,产地不一 。有的是山东即墨黄酒厂出产的,有的则是产自即墨的其他品牌老酒,但这些老酒都是10元以下的低端产品。 

    记者随后在福苑小区里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有8人表示只知道即墨老酒,但平时没注意过生产厂家。“亲戚送的老酒五花八门 ,有不少是‘山寨版’的。”市民孙大爷调侃道,自己喝老酒已经多年,逢年过节儿女亲戚都爱提上两瓶送给自己,有的酒一入口就感觉奇怪,明显是伪劣产品,“可是,一瓶也就十块八块钱,谁也不好意思去跟卖酒人较真啊!” 

    路边小店里鱼龙混杂,正规商场里则是挑花眼。在家乐福名达店记者看到,五六种老酒摆放在一起卖。名字有“山东老酒”、“妙府老酒”和“即墨老酒”等等,包装各异,产地分别是即墨不同酒厂,每瓶价格从8元到20元不等。让不少前来购物的消费者犯迷糊。“这些酒都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分不清哪个是正宗的,确实让顾客犯迷糊。”销售人员说。 

    老酒之争由来已久 

    1979年,即墨老酒获得“全国优质酒”称号,其注册商标“即墨”牌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1985年,书法家舒同专为该厂题写了厂名“山东即墨黄酒厂”和品名“即墨老酒”。后来舒同的题字“即墨老酒”被印制在其产品外包装及标志中,沿用至今。1999年9月,即墨田横酒厂擅自在其生产的“田横岛”牌老酒、老酒王及大桶老酒的外包装及标志上印制了“山东即墨黄酒厂监制”字样等。为此,原告即墨黄酒厂将即墨田横酒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及标志上使用“山东即墨黄酒厂监制”的字样;被告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及标志中使用舒同为原告产品的题字;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害费182369.6元。
Tags:索赔  侵权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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