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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峰肥牛火锅”牌匾之争

2008-12-08 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戴刚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2008年1月28日,哈尔滨远大顺峰一纸诉状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新东方顺峰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新东方顺峰“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30万元”。
     2008年1月28日,哈尔滨远大顺峰一纸诉状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新东方顺峰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新东方顺峰“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30万元”。

  告状

  索赔损失三十万

  工商部门给两家企业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中都有“顺峰”字样,且两家餐饮企业又都是以经营肥牛火锅为主,何来侵权之说呢?

  据远大顺峰代理律师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陈志芳介绍,远大顺峰是黑龙江省内乃至全国的知名企业,其拥有的“顺峰肥牛火锅”更是黑龙江省内家喻户晓的品牌和商标。其在黑龙江省各地有22家加盟店,每个加盟店的特许名称都是“顺峰肥牛火锅”,这些加盟店的装饰、装潢,营业用具的样式、营业人员的服装等都与总店的相同或相似。

  陈志芳律师说,2006年11月,新东方顺峰在未经远大顺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开立了一家火锅店,在其营业牌匾中突出使用与远大顺峰相同的品牌“顺峰肥牛火锅”。2007年10月新东方顺峰在未经远大顺峰许可的情况下,又开设了一家分店,并也在营业牌匾中突出使用了“顺峰肥牛火锅”的名称。不仅如此,新东方顺峰的两家火锅店的装修、装潢还与远大顺峰加盟店相同和相近似。

  “由于新东方顺峰采用了与远大顺峰加盟店相同和相近似的装修、装潢,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误认为远大顺峰在该地开设了加盟店。致使该地其他人无法加盟,也是由于新东方的不正当竞争和假冒加盟的行为,使其他县市陆续出现了假冒现象,给远大顺峰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影响。”陈志芳律师告诉记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远大顺峰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东方顺峰‘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元。’”

  激辩双方各有说辞

  2008年3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远大顺峰和新东方顺峰就“顺峰肥牛火锅”是否属于远大顺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所使用的装潢是否属于远大顺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及新东方顺峰在经营中是否使用了与“顺峰肥牛火锅”相同或相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其装潢构成侵权。展开了激烈的诉辩。

  为了证明新东方顺峰存在侵权行为,远大顺峰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的相关证据,其中包括,远大顺峰的工商档案、新东方顺峰两家火锅店的照片、远大顺峰和加盟店的牌匾、营业场所营业人员服饰、食谱照片等等。远大顺峰还提出,新东方顺峰火锅店的经理就是曾在远大顺峰工作多年并担任过大堂经理的徐某。

  针对远大顺峰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新东方顺峰进行了反驳。新东方顺峰认为,远大顺峰提供的一份营业执照上标注其经营中餐饭菜,名称和远大顺峰公司目前所悬挂的牌匾不一致。另一份营业执照核定名称则是远大顺峰餐饮有限公司,而不是“顺峰”。而自己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宾县宾州新东方顺峰肥牛火锅店,与远大顺峰公司的名称不同。

  而针对远大顺峰提出的新东方顺峰在店面装修、装潢和经营人员服饰与其相同和相近似的说法。新东方顺峰则认为,火锅店的走廊、包房、走廊的墙壁颜色、桌椅的颜色、服务员的服饰与其2008年3月21日在远大顺峰公司经营场所,所拍摄的照片并不一致。因此,也就无从说起存在侵权事实。而远大顺峰则表示,公司服务员的服饰自2000年一直使用到2008年3月20日才换装,此前,一直使用粉色服饰。

  新东方顺峰还指出,远大顺峰公司的注册商标是“远大顺峰”,与自己的“新东方顺峰”不同。而远大顺峰在媒体上对“顺峰肥牛”这个品牌进行大量宣传,是在误导消费者。

  为了证明自己的装修和远大顺峰不同,新东方顺峰向法庭提供了内部装修经营情况的照片。同时,还向法庭提供了,在2008年3月21日在远大顺峰公司酒店拍摄经营状况的照片。而远大顺峰则指出,新东方顺峰的牌匾中突出使用了“顺峰肥牛火锅”字样,“新东方”三个字并不突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误认为新东方顺峰就是在媒体上进行大量宣传的远大顺峰公司酒店,侵犯了远大顺峰的合法权益。

  一审新东方顺峰提出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应当首先明确,服务也是一种商品。我国有关商品的各项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远大顺峰公司从事的餐饮服务,亦是商品。其次,应当确定,远大顺峰公司指控新东方顺峰拥有者侵权的根据,是其侵犯了远大顺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而不是侵犯了远大顺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新东方顺峰拥有者有关针对远大顺峰公司注册商标的抗辩与本案不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法院同时认为,远大顺峰公司自1997年起就经营肥牛火锅,经过长期经营和持续宣传,其提供的“顺峰肥牛火锅”餐饮服务受到相关公众的欢迎,获得了国家特级酒店、黑龙江省百强私营企业、黑龙江省光彩企业、冰城百姓喜爱酒店、文明企业、货真价实满意店等多项荣誉,在哈尔滨及黑龙江乃至多个省市发展了加盟连锁店……“顺峰肥牛火锅”已经成为远大顺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其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组合在一起,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远大顺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

  新东方顺峰的拥有者在远大顺峰公司及其加盟连锁店的“顺峰肥牛火锅”餐饮服务已成为知名商品之后,经营宾县宾州新东方肥牛火锅店及其分店,在相同的餐饮服务上,使用“顺峰肥牛火锅”作为企业字号;在牌匾上突出使用与远大顺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的“顺峰肥牛火锅”字样;……使其整体营业形象在视觉上形成与远大顺峰公司基本一致的装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新东方顺峰的拥有者经营的宾县宾州新东方顺峰肥牛火锅店的经理曾在远大顺峰公司工作多年并担任过业务主管,对远大顺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装潢及其运作有清楚、充分的了解,新东方顺峰的拥有者不能证明系善意使用远大顺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装潢。应判定其侵犯了远大顺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哈尔滨远大顺峰餐饮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被告赔偿原告哈尔滨远大顺峰餐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一审判决宣布以后,新东方顺峰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

  新东方顺峰提出新证据

  在上诉状中新东方顺峰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顺峰肥牛火锅”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错误。国家工商第33号令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注册商标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顺峰肥牛火锅”后四个字系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一家都可以有“肥牛火锅”的称谓,只有“顺峰”两字是特殊的。但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顺峰”已经注册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顺峰”的商标所有人系“顺峰饮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核定的项目为提供饮食供应。远大顺峰公司不是“顺峰”商标持有人,不能成为“顺峰”商标的维权主体。根据国家工商局对“知名商品”概念认定,“顺峰”已是注册商标,就不能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原审判决认定新东方顺峰拥有人侵犯了远大顺峰公司特有的装潢,亦属主观臆断……

  在二审过程中远大顺峰认为,新东方顺峰使用了“顺峰”字样及其装饰、装潢、人员服饰等,与远大顺峰相近似。远大顺峰自1993年一直使用“顺峰肥牛火锅”字样,其特有的酱汁酱料及相关服务是其他火锅所不具有的。加盟店也均使用特有的“顺峰”字样,其名称及相关的装潢已被消费者认知,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新东方顺峰的装潢等侵犯了远大顺峰的权利。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此外,还查明:2007年11月8日,新东方顺峰肥牛火锅分店在中国邮政广告中称“顺峰肥牛火锅于2007年10月16日已正式落户宾县大地。”等事实。

  经过审理,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Tags:火锅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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