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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标评审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突破

2012-09-03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所谓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就是在有关案件中,根据涉及商品/服务交易实际,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判定在《区分表》中未构成类似关系的商品/服务为类似;或者属于类似商品/服务的为不类似。在商标评审实践中,遇到的情形往往为前者。

  一、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就是在有关案件中,根据涉及商品/服务交易实际,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判定在《区分表》中未构成类似关系的商品/服务为类似;或者属于类似商品/服务的为不类似。在商标评审实践中,遇到的情形往往为前者。

  通常,商标审查人员会参考《区分表》来认定系争商品/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区分表》是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并总结大量商标审查实践而制定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但近年来,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商品交易方式、消费习惯及消费心理的发展变化,商品/服务类似关系也随着商品交易的客观实际发生变化。《区分表》难以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服务项目,商品/服务类似关系的认定有些部分已经与市场交易的客观现实产生矛盾。由于“搭便车”、“傍名牌”等恶意抢注商标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严格按照《区分表》的标准,难以制止明显恶意抢注的商标,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认真研究商品/服务类似关系变化的规律,根据案情适当突破《区分表》,将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公平裁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突破《区分表》的要件与标准

  《区分表》作为长期大量商标审查实践的总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原则上应予遵守,不能随意突破。因此,要突破《区分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遵循必要的原则,否则将不利于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0年3月10日召开委务会,确定突破《区分表》须符合如下要件和原则:

  1.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近似性。

  2.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 。

  3.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独创性。

  4.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5.系争商标所有人主观恶意明显。

  6.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鉴于对《区分表》的突破旨在制止恶意注册行为和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上述第2项和第5项为关键要件。

  《区分表》的突破在满足上述要件的情况下,还应遵循以下3个原则:一是“一案一议”,二是只有其他法律条款无法适用时才采用,三是均须提交委务会统一讨论。

  可以看出,上述要件及原则全面规定了突破《区分表》的主旨及应考虑的主客观因素,从实体要件到评审程序,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下面针对上述要件及其认定标准作出说明。

  双方商标标识本身高度近似,是突破《区分表》的前提。 即双方商标在商标构成、排列顺序、含义等方面高度相近,高于一般近似标准。

  商品/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是突破《区分表》的关键。应结合具体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具有较强关联性进行认定。

  商标标识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是突破《区分表》的重要参考。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独创性的商标标识,体现了商标权人一定的智力劳动成果,如果被抄袭、模仿或者抢注,将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应当加大。臆造性词汇、独创性图形等,一般认定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独创性。

  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是获得较高保护的重要条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往往凝聚着商标所有人的商誉,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旦被抄袭、模仿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联想性混淆,具有扩大保护的必要。关于引证商标知名度情况可参考宣传、销售、获奖证明等材料予以认定。

  系争商标所有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本质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突破《区分表》的主旨在于对恶意申请人予以惩戒,对商标注册秩序予以维护和引导。判定系争商标所有人主观恶意明显,应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接触情况、行业、地域,以及商标独创性、知名度等综合认定。

  三、案例评析

  笔者下面结合第4040366号爱尔商标异议复审案予以说明。

  异议申请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规模较大的眼科医疗机构之一, 2010年其爱尔商标在医院服务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同时在第42类医疗诊所等服务上和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注册有爱尔aier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被异议申请人系自然人,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申请爱尔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

  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或医疗诊所服务在《区分表》中并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若严格按照《区分表》的标准,应当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均为汉字“爱尔”,属高度近似;而眼镜行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及医院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关联密切;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引证商标在医院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异议申请人的商标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损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本案经委务会讨论,决定突破《区分表》,判定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一决定不仅符合法律精神,且及时有力地制止了恶意抢注行为,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突破《区分表》的案例逐渐增多。如在第4068554号新东海岸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案中,认定第31类活鱼等商品与第29类鱼片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第1793895号CONAIR商标异议复审案中,认定第9类、第11类、第21类的电卷发器、毛发干燥器(电吹风机)、电梳子等商品与第8类剃须刀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突破《区分表》本质仍是个案突破,对其他案件的处理并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同时,引证商标并不局限是已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只要符合突破《区分表》的标准,同样可能获得突破保护。如在第3821995号RAFI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异议人使用在开关商品上的RAFI商标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由于该案符合突破《区分表》的标准,商评委认定开关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电线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四、问题与对策

  虽然目前在商标评审案件中,突破《区分表》的理论和实践都取得了较大进展,案件审理经验也越来越丰富,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本人根据多年商标评审实践,提出以下问题及解决对策,供广大有识之士探讨及参考。

  1.引入类似商品/服务鉴定程序,建立专家人才库和专家意见制度,以解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服务的类似认定问题。

  现代商品/服务类型纷繁复杂,有些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功能、用途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商标评审人员对其难以完全了解,导致商标审查人员在认定是否构成类似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因此,笔者认为可尝试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引入类似商品/服务鉴定程序,由相关领域商品专家、行业协会人员等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士,对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服务提出专家意见。同时也可以建立完善市场调查体系,对相关公众进行问卷调查,供商标评审人员参考。

  2.商标评审审查标准与法院司法审查标准理应统一 。

  由于商标评审程序须接受司法审查,有关突破《区分表》的审理标准与法院司法审查标准统一,方可保持评审裁定的稳定性及法律的权威性。

  在目前的法院司法审查程序中,不仅审理标准很难与评审审查标准统一,而且存在个别案件中类似商品标准认定自身不统一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在审理突破《区分表》的案件时可参考商标评审标准,同时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

  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二十八条的平衡问题。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二十八条的调整范围各有不同。过多、过滥突破《区分表》,可能损害《区分表》的权威性,同时也可能打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二十八条的平衡。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应严格适用《区分表》和相关审理标准,只有在必要且符合相关条件时才予以突破。

  是否应当突破《区分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在适用上述标准仍难以明确认定时,还应考虑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意义在于事实认定不清时,准确地对案件作出裁定。价值判断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要保护善意当事人、考虑败诉的可能性、有利于纠纷的和平解决、有效息诉及考虑社会效果等。同时,还要注意类似标准的阶段性,在驳回复审、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对商品/服务类似关系的判断标准应有所区别,以利于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崔迎琪)

Tags:商标评审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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