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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2008-02-16 14:01:1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1925年11月6日  1960年11月28日海牙议定书  目  录  第一条: 联盟的建立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提交国际保存的权利  第四条: 向国际局或通过国家主管局提交保存  第五条: 保存

  (2)退出本协定并不解除任何缔约国对退约生效前提交国际局保存的外观设计按照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1)本协定应定期交付修订,以便进行修改,改进对提交国际保存的外观设计的保护。
  (2)修订大会应依国际外观设计委员会或不少于半数缔约国的请求召开。

  第三十条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以随时通知瑞士联邦政府,在按照通知中写明的条件的情况下:
  1.以一个共同主管局取代各自的国家主管局;
  2.在适用本协定第二条至第十七条时,这些缔约国应视为单一的国家。
  (2)上述通知直到瑞士联邦政府将其转达其他缔约国的信件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才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1)关于本协定的缔约国同时又是1925年协定或1934年协定的缔约国之间的相互关系,只适用本协定。但上述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应根据情况对本协定适用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之日以前提交国际局保存的外观设计适用1925年协定或1934年协定。
  (2)(a)本协定的缔约国同时又是1925年协定的缔约国,在其和仅仅是1925年协定的缔约国的关系中应适用1925年协定,除非前者退出1925年协定。
  (b)本协定的缔约国同时又是1934年协定的缔约国,在其和仅仅是1934年协定的缔约国的关系中应适用1934年协定,除非前者退出1934年协定。
  (3)仅仅是本协定的缔约国,对1925年协定或1934年协定的缔约国而非本协定的缔约国不受约束。

  第三十二条
  (1)在本协定缔结之日,凡是1925年协定或1934年协定的缔约国签署和批准或加入本协定的,视为包括签署和批准或加入本协定所附的议定书,除非该国在签署或提交加入书时发表明确的相反的声明。
  (2)任何发表第(1)款所述的声明的缔约国,或任何不是1925年协定或1934年协定的其他缔约国,可以签署或加入本协定所附的议定书。在签署或提交加入书时,该国可以声明不受议定书第(2)款(a)项或第(2)款(b)项的约束;在此情况下,加入议定书的其他缔约国,在和该国的关系中,不承担适用上述声明中所述的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类推适用。

  第三十三条
  本议定书应在单一的文本上签字,该文本应保存于荷兰政府档案馆。荷兰政府应将经其证明的文本一份送交签署或加入本协定的各国政府。
议定书*
  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同意下列各项:
  (1)本议定书的规定适用于已经提交国际保存而且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视为其原属国的外观设计。
  (2)对于上面第(1)款所述的外观设计:
  (a)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给予第(1)款所述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根据情况自第十一条第(1)款(a)项或第(1)款(b)项规定的日期起计算;
  (b)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因在其领土内行使国际保存所产生的权利或为其他目的而要求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或其标签上附以外观设计记号。

Tags:协定  保存  国际  外观设计  工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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