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 目 录 第一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第二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的通知与公
(3)(a)对于最先递交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五个国家,本协定应当在递交第五份批准书或者加入书三个月后开始生效。
(b)对于其他任何国家,本协定应当自总干事就其批准书或者加入书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除非批准书或者加入书已经指定以后的日期。在后一种情况下,本协定应当在指定的日期对该国生效。
(4)批准或加入本协定,应当自动接受本协定的全部条款,并享有本协定的一切利益。
第十条 本协定的效力和有效期
本协定的效力和有效期应当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效力和有效期相同。
第十一条 对第一条至第四条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修订
(1)对第一条至第四条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都可提出修订,以便采用期望的改进。
(2)每项修订都应当在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代表会议上予以审议。
第十二条 退出
(1)任何国家均可通知总干事退出本协定。退出仅对发出此通知的国家生效,对于本专门联盟的其他国家,本协定仍保持其全部效力。
(2)退出应当自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3)任何国家在成为本专门联盟成员国之日起五年届满以前,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退出的权利。
第十三条 领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
第十四条 签字、语言、通知
(1)(a)本协定应当在一份用英语和法语写成的文本上签字,两种文本均为同等的正本,并应当由瑞士政府保存。
(b)本协定于1969年6月30日以前在伯尔尼开放签字。
(2)总干事在与有关政府协商后,应当制定大会指定的其他语言的正式文本。
(3)总干事应当将经瑞士政府证明的本协定签字文本两份送给各签字国政府,并根据请求送交任何其他国家政府。
(4)总干事应当将本协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5)总干事应当将本协定的生效日期、签字、批准书或者加入书的保存、本协定修正案的接受、该修正案的生效日期以及退出的通知,通知本专门联盟所有国家政府。
第十五条 过渡条款
在第一任总干事就职前,本协定所指本组织的国际局或者总干事应当认为分别指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或者其总干事。
附件
国际分类的大类和小类表
第1类--食品,包括营养品
01)烘制食品、饼干、发面点心、通心粉等
02)巧克力、糖果、冰制食品
03)乳酪、黄油和其他乳制品及代用品
04)鲜肉(包括猪肉制品)
05)动物饲料
99)其他杂项
第2类--各种服装和衣着用品,包括鞋类
01)服装
02)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
03)帽类
04)鞋类(包括长筒靴、鞋和拖鞋)
05)短袜和长筒靴袜
06)领带、头巾和围巾
07)手套
08)零星服饰
99)其他杂项
第3类--其他类未列入的旅行用品和个人用品
01)大衣箱、手提箱和公文包
02)手提包、钱夹、袖珍本、钱包装物盒
03)伞、手杖
04)扇子
99)其他杂项
第4类--刷子类
01)清洁刷和扫帚
02)梳妆用刷和衣服刷
03)工业用刷
04)油漆刷
99)其他杂项
第5类--纺织布匹制品和其他被单类材料
01)纺成品
02)纺织品(纺织、针织等)
03)被单材料
04)毡制品
05)覆盖用片材(糊墙纸、漆布等)
06)花边饰物
07)绣制品
08)带、编带和其他装饰品
09)皮革制品和皮革代用品
99)其他杂项
第6类--家具与陈设品
01)家具
02)床垫和垫子
03)帘(成品)
04)地毯
05)地席和小地毯
06)镜子和镜框
07)衣架
08)床罩
09)家用亚麻织物和餐巾
99)其他杂项
第7类--其他类未列入的家用品
01)瓷器、玻璃器皿、餐用盘碟杯碗和其他类似物品
02)烹调用具和容器
03)刀、叉和匙
04)烹调用炉、烤面包器等
05)剁碎机、绞肉机、粉碎机和混合机
06)熨斗及洗熨、清洁及干燥设备
99)其他杂项
第8类--工具和五金用品
01)农业、林业和园艺用工具和器具
02)其他工具和器具
03)锁和其他五金配件
04)钉子、螺钉、螺帽、螺栓等
99)其他杂项
第9类--包装和容器
01)瓶、长颈瓶、酸坛、细颈坛和罐类
02)密封装置
03)圆桶和木桶
04)盒和箱
05)有盖篮、柳条箱和篮
06)袋、包装物以及管和管盖
07)罐头
08)绳子和加箍材料
99)其他杂项
第10类--钟、表以及测量仪器
01)室内用钟
02)表和手表
03)警铃
04)其他钟
05)所有其他精密计时仪器
06)表、钟和其他精密计时仪器的盘面、指针和所有其他零件
07)大地测量、航海、声学及气象的用品
08)测量物理量(如长度、压力等)的仪器
09)测量温度的仪器
10)测量电量的仪器(电压表等)
11)测试仪器
99)其他杂项
第11类--装饰品
01)珠宝饰物
02)小件饰物、有切平面的宝石、壁炉架和墙壁装饰品,包括花瓶
03)纪念章、徽章
04)人造花、人造水果和人造植物
05)节日装饰品
99)其他杂项
第12类--运载工具
01)用动物牵引的运载工具
02)有轨电车、卡车和手推车、手拉车
03)铁路机车和车辆以及所有其他有轨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