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 目 录 第一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第二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的通知与公
(2)本临时专家委员会应当将本协定第一条第(5)款所述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草案提交给国际局,并应当对本协定所附大类和小类表再予审查,必要时应当将该表的修正和补充草案提交给国际局。
(3)国际局应当为本临时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准备,并应当尽早地召开会议。
(4)本协定一旦生效,依照本协定第三条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对上述第(2)款所述的有关草案作出决定。
(5)本临时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旅费和生活费应当由其所代表的国家负担。
本协定签字本中没有这个目录,这是为了方便读者查阅而增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