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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中国加入)

2008-02-16 14:02:0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  目  录  第一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第二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的通知与公

  (b)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尽管有(b)项的规定,如任何一次会议出席的国家不足大会成员国的半数,但达到三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时,大会可以作出决定,但是,除有关大会本身议事程序的决定外,所有其他决定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当将上述决定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其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间内,以书面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如该期间届满时,这些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的国家数目达到会议本身开会法定人数所缺少的国家数目,只要同时也取得了规定的多数票,这些决定即应当生效。
  (d)除第八条第(2)款规定外,大会的决定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e)弃权不应当认为是投票。
  (f)一名代表仅可以一国名义代表一个国家投票。
  (4)(a)大会应当每三历年由总干事召开一次例会,如无特殊情况,应当与本组织的大会在同一期间和同一地点召开。
  (b)大会的非常会议应当由总干事根据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召开。
  (c)每届会议的议程应由总干事准备。
  (5)大会应当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六条 国际局
  (1)(a)有关本专门联盟的行政工作应当由国际局执行。
  (b)国际局特别应当负责筹备各种会议,并为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他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设置秘书处。
  (c)总干事是本专门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专门联盟。
  (2)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均应当参加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者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它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者其指定的职员应当是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3)(a)国际局应当依照大会的指示,为修订本协定除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外的各规定的会议进行筹备工作。
  (b)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磋商。
  (c)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当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4)国际局应当执行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
  (1)(a)本专门联盟应当有预算。
  (b)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当包括本专门联盟的专有的收入和支出,对各联盟共同支出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需要时包括向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数。
  (c)对于不是专属于本专门联盟的支出,而是与本组织管理下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联盟有关的支出,应当视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本专门联盟在该项共同支出中的摊款,应当与本专门联盟在其中所享有的利益成比例。
  (2)制订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当适当考虑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预算相协调的需要。
  (3)本专门联盟预算的财政来源如下:
  (i)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会费;
  (ii)国际局提供的与本专门联盟有关的服务应得的各种费用;
  (iii)国际局有关本专门联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iv)赠款、遗赠和补助金;
  (v)租金、利息以及其他杂项收入。
  (4)(a)为了确定第(3)款第(i)项所指的会费数额,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应当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属于同一等级,并应当以该联盟对该等级所确定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其年度会费。
  (b)本专门联盟每一个国家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专门联盟预算缴纳的会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当与该国的单位数在所有缴纳会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c)会费应当在每年的一月一日缴纳。
  (d)一个国家欠缴的会费数额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会费数额的,不得在本专门联盟的任何机构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本专门联盟的任何机构确知延迟缴费是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这期间内,可以允许该国在该机构内继续行使其表决权。
  (e)如果预算在新财政年度开始以前尚未通过,预算应当按财务规则的规定与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相同。
  (5)国际局提供的与本专门联盟有关的服务应得的各种费用数额,应当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
  (6)(a)本专门联盟应当设立工作基金,由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一次缴纳组成,如果基金不足,大会应当决定予以增加。
  (b)每一国家对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数额或在基金增加时缴纳的数额,应当与建立基金或决定增加基金的当年该国缴纳的会费成比例。
  (c)缴款的比例和条件,应当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7)(a)在本组织与本组织总部所在地国家签订的总部协定中应当规定: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予贷款。该项贷款的数额和条件,每一次应当由本组织与该国签订单独的协定。
  (b)上列(a)项所指的国家与本组织都各自有权以书面通知废除贷款的义务。废除应当自发出通知当年年底起三年后生效。
  (8)帐目的审计工作应当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由本专门联盟一个或多个国家或者外来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师应当由大会在征得其同意后指定。

  第八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的修正
  (1)本专门联盟任何国家或者总干事均可对第五、六、七条和本条提出修正案。修正案至少应当在提交大会审议前六个月,由总干事通知本专门联盟各国。
  (2)对第(1)款所指各条的修正案,应当由大会通过。通过需有投票数的四分之三票。但对第五条和本款的任何修正案,需有所投票数的五分之四票。
  (3)对第(1)款所指各条的任何修正案,应当自总干事收到修正案通过时的本专门联盟四分之三国家按其各自宪法程序表示接受修正案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对上述各条的任何修正案经依上述规定接受后,对修正案生效时本专门联盟的成员国或者在此后日期成为成员国的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但是增加本专门联盟国家财政义务的修正案,只对已经通知接受该修正案的国家有约束力。

  第九条 批准和加入;生效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任何缔约国已在本协定签字的都可以批准本协定;未在本协定签字的,可以加入本协定。
  (2)批准书和加入书均应当递交总干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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