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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中国加入)

2008-02-1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7月1日决定加入1971年修订的巴黎文本,同时声明根据本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享有本公约第五条之三、之四规定的权利。本公约于1992年10月30日对我生效。)  缔约各国,出于保证

  甲、除本声明乙项规定外,某作品起源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家,已于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之后退出伯尔尼联盟者,将不得在伯尔尼联盟的国家境内受到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
  乙、如某一缔约国按联合国大会确定的惯例被视为发展中的国家,并在该国退出伯尔尼联盟时,将一份它认为自己是发展中国家的通知书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只要该国可以援用本公约第五条之二的例外规定,则本声明甲项的规定不应适用。
  丙、只要涉及到所保护的某些作品,按伯尔尼公约规定,其原出版国家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国,世界版权公约即不应适用于伯尔尼联盟各国的关系上。
有关第十一条的决议修订世界版权公约会议,考虑了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间委员会的问题,对此附加了本决议,特决议如下:
  (一)委员会创始时应包括依一九五二年公约第十一条及其所附的决议而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的十二个成员国的代表;此外,还包括以下国家的代表: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日本、墨西哥、塞内加尔和南斯拉夫。
  (二)任何未参加一九五二年公约并在本公约生效后召开的本委员会第一次例会之前未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由委员会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其第一次例会上选择的其他国家来取代。
  (三)本公约一经生效,依本决议第(一)款成立的本委员会应被认为按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组成。
  (四)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委员会应举行一次会议。此后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
  (五)委员会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立自己的程序规则:
  甲、委员会的成员国任期通常应为六年,每两年有1/3成员国离任,但经理解:首批1/3成员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生效后召开的第二次例会结束时终止,下一批1/3成员国的任期应在第三次例会结束时终止,最后一批1/3成员国的任期应在第四次例会结束时终止。
  乙、委员会递补空缺职位的程序、成员资格期满的次序连任资格和选举程序的规则应以平衡成员国连任的需要和成员国代表轮换的需要,以及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三)款的各点考虑为基础。希望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提供委员会秘书处的人员。
  下列签署人交存各自的全权证书后,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订于巴黎,正本一份。


  【章名】附件《世界版权公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订本关于本公约适用于无国籍人士和流亡人士和流亡人士作品的附件

  议定书之一
  本议定书及《世界版权公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订本(下称“一九七一年公约”)各参加国,承认下述各项规定:
  (一)为实施一九七一年公约,应将通常居住在本议定书参加国的无国籍人士及流亡人士视为该国国民。
  (二)甲、本议定书须经签署,并须经批准或接受,也可加入,如同一九七一年公约第八条所规定那样。
  乙、本议定书于有关国家交存批准、接受或加入证书之日起对各该国生效,或于一九七一年公约对各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以两个日期中何者在后为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订于巴黎,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一份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总干事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各签字国,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章名】附件《世界版权公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订本关于本公约适用于某些国际组织作品的附件
  议定书之二
  本议定书及《世界版权公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订本(下称“一九七一年公约”)各参加国,承认下述各项规定:
  (一)甲、一九七一年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版权保护,适用于联合国、联合国所属各专门机构或美洲国家组织首次出版的作品。
  乙、一九七一年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同样地适用于上述组织或机构。
  (二)甲、本议定书须经签署,并须经批准或接受,也可加入,如同一九七一年公约第八条所规定那样。
  乙、本议定书于有关国家交存批准、接受或加入证书之日起生效,或于一九七一年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以两个日期中何者在后为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订于巴黎,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一份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总干事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各签字国,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Tags:加入  公约  版权  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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