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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第一章)

2008-02-16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修订至1987年9月3O日止)
(缺第107和第108条)
目录 第1O1条 定义
第102条 版权的客体:总类
第103条 版权的客体:编辑作品和演绎作品
第104条 

  第115条 非戏剧音乐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制作和发行录音制品的强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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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非戏剧音乐作品而言,依第106条第(1)项和第(3)项所规定的制作和发行此类作品的录音制品的专有权利应按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取得强制许可。

  (a)取得强制许可证与强制许可证的范围:
  (1)凡一部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经版权所有者授权已在美国向公众发行,任何遵守本条规定的其他人均可获得制作与发行该作品录音制品的强制许可证。只有其制作录音制品的基本目的为将录音制品向公众发行供私人使用的人,方可获得强制许可证。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为制作这样的录音制品,即复制他人录制的录音作品而取得使用该作品的强制许可证:
  (i)此2录音作品是合法录制的;而且
  (ii)制作该录音制品是经该录音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授权,或者如果该录音作品在1972年2月15日之前录音是经过依据该音乐作品版权所有者的明示许可或依据在录音作品中使用该作品的有效的强制许可证而录音的人授权的。
  (2)强制许可证包括对该作品进行音乐上必要的改编,使之符合演出中的演奏风格和手法之权。但改编不应改变基本旋律或该作品的基本特色,且非经版权所有者明示同意,这种改编不应作为演绎作品而受到保护。

  (b)取得强制许可证的意图的通知:
  (1)凡希望依据本条取得强制许可证的人,在制作录音制品前或制作后30天以内,并在发行作品的任何录音制品之前,应将此意图通知递交版权所有者。如果版权局的登记或其他备案材料无法鉴别版权所有者及一个可以递交通知的地址,就只须将意图通知送交版权局存松雀案。通知的规格、内容和递交方式应符合版权局局长依条例规定的要求条件。
  (2)没有按第(1)项的要求递交通知或将通知归档备案,则不可能取得强制许可证,而在没有议定的许可证的情况下,这就使制作及发行录音制品构成第501条的侵权行为,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并完全适用第502至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c)依据强制许可证支付的版税:
  (1)版权所有者须在版权局的登记或其他备案材料中予以鉴别,方有权依据强制许可证取得版税。版权所有者有权取得鉴别后制作和发行的录音制品的版税;但无权追收以前制作和发行的录音制品的版税。
  (2)除第(1)项所规定之情况外,对每一件根据强制许可证制作和发行的录音制品,均应依强制许可证支付版税。为此目的,如果持有许可证的人,自愿并永远地放弃其持有,则录音制品应视为“已发行”。关于收录在录音制品中的每部作品,其版税应为2 3/4 美分,或是每分钟演出时间或不足一分钟时间1/2美分,以其数额较大者为准。
  (3)依本条规定的强制许可证包括依据(a)款(1)项规定的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以出租或出借(或以属于出租或出借性质的行为或作法)的方式发行或授权发行这种录音制品。除根据第(2)项和本法第八章支付版税外,强制许可证被许可人还应为其以出租或出借方式或以属于出租或出借性质的方式,由其本人或根据其授权发行录音制品的每次行为支付版税。关于被收录在录音制品中的每部非戏剧音乐作品,其版税应按强制许可证被许可人依本项从发行录音制品的每次这种行为所得收入的比例,即相当于强制许可证被许可人依第(2)项从发行录音制品所得收入的比例,由强制许可证被许可人依本项和第八章支付。版权局局长应颁发条例以实现本项目的。
  (4)支付版税要在每月的第2O天或在此之前。所应支付的版税包括上月的全部版税。每项每月支付的版税应宣誓并应遵照版权局局长依条例所规定的要求条件。版权局局长还应规定条例,据此每一份依据本条取得的强制许可证,均应有经持有证明书的公共会计所查证过的详细的累积账目年度报表归档备案。关于月份和年度账目报表的条例应规定格式、内容以及所制作和发行的录音制品数量的证明方式。
  (5)如果版权所有者未如期收到每月应支付的版税或月份与年度账目报表,该版权所有者可向取得许可证者提出书面通知:除非自通知之日起的3O天内,支付应付版税或提交应送的报表,否则强制许可证即自动废止。此种废止使制作或发行——或二者兼有——所有未经支付版税的录音制品的行为构成第501条的侵权行为,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并完全适用第502至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第116条 非戏剧音乐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通过自动点唱机进行公开演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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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专有权利之限制:
  就收录在一部录音制品中的非戏剧音乐作品而言,第106条第(4)项规定的通过自动点唱机公开演奏作品的专有权利受如下限制:
  (1)公开演奏场所的业主对此类公开演奏不负侵权行为的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A)该业主亦即该自动点唱机之经营人;或
  (B)在(b)款第(1)项(c)目要求的证明未张贴在自动点唱机上时,业主在收到版权所有者用挂号或经证明的邮件寄来的要求后的一个月内,拒绝或没有用挂号或经证明的邮件来充分说明自动点唱机经营人的身分。
  (2)自动点唱机的经营人通过提出申请,将证明张贴在点唱机上:支付(b)款规定的版税,就可以取得使用自动点唱机公开演奏该作品的强制许可证。

  (b)自动点唱机的登记,证明的张贴及根据强制许可证应支付的版税:
  (1)任何希望取得强制许可证以便通过自动点唱机的方式公开演奏作品的经营人,应履行下列要求条件:
  (A)在某一点唱机上点唱某一演出节目之前或此后一个月之内,以及在此后点唱该演奏节目的每一年一月份,经营人应根据版权局局长与版税裁判所(如果已组成该裁判所)磋商后以条例规定的要求条件,向版权局提交一份申请韦,载明点唱机经营人的姓名、住址、点唱机制造商、编号以及其他明确辨明点唱机的说明,还需向版权局缴纳当年度该点唱机的版税8美元。如果是在任何一年的7月1日之后在某一点唱机上首次点唱演奏节目,则该年度剩余时间所应缴纳的版税为4美元。
  (B)在收到申请书和(A)款规定的版税的2O天内,版权局局长应发给申请人点唱机的证明。
  (C)在本项(B)目所规定的证明发给之年的3月1日或在此之前,或在发给证明之后的1O天内,经营人应将版权局局长依据(B)发给的关于经营人依据本项(A)目在最近提出的涉及该点唱机的申请书的证明,贴在便于公众检查的位置上。
  (2)未按本款第(1)项提出申请、张贴证明或缴纳版税而公开演奏,即构成第50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并完全适用第502至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c)版税的分配
  (1)版权局局长应接受按本条规定交费的一切款项,在扣除本条规定的版权局所需的合理费用后,应把余款按财政部长指定的方式存入美国国库。财政部长掌握的全部资金应用于购买有利息的美国证券,按本法规定,由版税裁判所以后连同利息加以分配。版权局局长应向版税裁判所提交详细的年度账目报表,申报本年度根据(b)款规定的有关时期内收费情况。
  (2)每年1月,每个声称按本条规定对前12个月的演出有权收取强制许可费的人,应按照版税裁判所以条例规定的要求条件,将其要求提向版税裁判所备案。这种要求应承诺接受版税裁判所对涉及根据本条(b)款第(1)项(A)目所缴纳的版税的分配以提出要求人为一方的任何争执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但本法第81O条所规定的情况除外。尽管反托拉斯法已有规定,为了本款的目的,任何提出要求的人均可自行议定如何在他们之间按比例分配强制许可费,可以合并他们的要求,共同地或者作为单一的要求提出或者指定一个共同的代理人代表他们收款。
  (3)每年1O月1日以后,版税裁判所应裁决是否存在涉及根据(b)款第(1)项(A)目所缴纳的版税的分配的争执。若裁判所裁决不存在此类争执,应在扣除本条规定的合理行政费用以后,将这种版税分配给有权受领的版权所有者,或他们指定的代理人。如裁判所认为存在这一类争执,则应按照本法第八章规定,进行审理来裁决版税的分配。
  (4)该分配的版税应分配如下:
  (A)给每个不属于表演权协会的版权所有者,他证明有权获得的按比例该分配的一份版税。
  (B)给表演权协会,把该分配的版税剩余部分,按各表演权协会根据协议自行规定的比例分给它们、如果各表演权协会不能达成协议,则按其证明有权获得的按比例计算的部分予以分配。
  (C)在按本条规定进行审理期间,版税裁判所应保留足以满足争执各方要求的款项不予分配,但应有权决定进行分配任何没有争执的款项。
  (5)版税裁判所应颁布条例,规定有理由期待其提出要求的人,在演出的当年期间,在不增加点唱机经营人或其所在场所的业主费用或使他们受到打扰的条件下,有权进入这类场所,接近位于其内的点唱机,并有机会取得合理必要的有关情报以便用抽样程序或其他方法确定每个这样的人的音乐作品在应收版税的点唱机的收入中所占部分的比例。任何认为被拒绝拥有版税裁判所制定的条例所允许的接近权的人均可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拒绝接近权的点唱机的强制许可证。法院应有权宣布该强制许可证自发出之时起无效。

  (d)刑事处分
  任何人蓄意在根据(b)款第(1)项(A)目提交的申请书中虚报实际事实,或者蓄意篡改根据(b)款第(1)项(B)目发给的证明,或者蓄意把此证明贴在不属证明范围的另一点唱机上,均应处以不超过25OO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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