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甚至可称得上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杀手锏”。创造、利用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融入经济全球化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
如何从法律层面规范知识产权的使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第五事业部总经理叶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已有不少涉及知识产权的单行法,但彼此之间存在着一些矛盾和不协调,并且多头监管不利于知识产权的统一保护,建议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法。
共性内容缺乏统一规定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国务院也出台了十几部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和保护体系,但这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矛盾和不协调的地方。”叶倩说。
叶倩认为,这种分别的立法模式较为分散,对知识产权制度中一些共性的内容缺乏统一的规定,各个法之间对一些内容的规定也有一些重复,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并且知识产权本身发展快速,有许多衍生产品或“变异”产品已经无法用现有的法律予以调整。
叶倩指出,有些行政法规虽然确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例如国务院制定的《集成电路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但由于相对法律来说立法位阶低,影响执行效果。
“并且从总体上讲,我国各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较为原则,不便于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处理具体案件。”叶倩说。
机构多头监管存在交叉
“在知识产权的监管和保护方面,我国仍处于多头监管状态,并且由于缺少经费,也使得监管机构‘消极怠工’。这种状态不仅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也影响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甚至导致负面影响。”叶倩说。
在管理层面上,我国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相继设置了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新闻出版局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有关的部门,诸如发改委、商务委、质监局、海关等。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我国于2008年10月9日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机构,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协调机构。“但是,监管机构仍然交叉、重叠或无法完全覆盖我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叶倩说。
“在政策层面上,我国已经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纲要》,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中长期《知识产权发展纲要》。”叶倩认为,地方政府的鼓励力度不尽相同导致了地区间相互竞争。甚至在产业改革或调整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疏于考虑知识产权自身发展的需要。
建议采取双重立法模式
叶倩介绍,知识产权的发展不仅突破了传统法律理念,也突破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一般理念,并且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新名词和概念不断被刷新。
“统一知识产权立法,提升法律的等级和层次,消除目前单行法之间的矛盾,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叶倩说。
叶倩指出,由于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战略实施涉及的部门繁多,为了形成合力,仅靠现有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调整现有法律关系和权利与义务,也无法有效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从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来讲,我国在物权和债权方面已经制定了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民事权利,现在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是立法方面的一个缺憾。
“放眼邻国,日本、韩国都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该法的主要意义不在于在知识产权制度具体规则方面进行创新,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将知识产权从部门主管的事务上升到国家性事务的高度,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行及相关措施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叶倩说。
因此,叶倩建议,对知识产权制度采取双重立法模式,即在对知识产权的各项具体制度采取单独立法的形式、保留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形态的同时,制定一部更适合于社会、经济、法律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