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一本简明知识产权法教程,适合于从来没有学过知识产权的学生使用,对于作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因为,简明绝不意味着“简化”。简明,意味着应当在有限的篇幅之中,把知识产权法学中的关键内容突出出来,让读者加以掌握,这是我写《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原则。
应该说,很多宏伟的理论大厦,其建立的基点总是非常简单。记得在大学和硕士研究生阶段曾经学习历史唯物主义,总觉得很多问题难以理解。后来读了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才明白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起点竟然这么简单。人们首先必须吃、喝、穿、住,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和宗教等活动。国家设施、法的观念、艺术的观念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建立在物质资料生产的基础之上。后来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于专业的原因,曾经沉浸于孔孟之学和程朱陆王之学。一个奠定了中国文化根基的学说体系,其理论起点也是建立在非常简单的夫妻、子女的亲情之上(夫妇、父子关系),并由此而延伸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君臣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道德伦理观念(仁义礼智信)。这两个事例似乎说明,任何一个理论体系的起点都是非常简单,甚至属于不言自明的道理。
那么,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起点在哪里呢?在我看来,这个起点就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按照定义,知识产权是人们就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与此相应,在某些智力活动成果之上所设定的权利,就叫做知识产权,保护这些智力活动成果的法律,就叫做知识产权法律。深入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起点,对于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一系列特殊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不仅了解知识产权理论的起点非常重要,了解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起点,也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有一次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涉及到两幅油画的著作权问题。油画的主题是抗日战争时期的“重庆大轰炸”,画面中都有嘉陵江和长江,朝天门码头,山峦、绿树、民房,以及日军飞机轰炸而起的硝烟。甚至油画技法中的色彩和明暗对比,都有相似之处。然而,运用版权法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基本理论,在排除了不受保护的客观事实和油画技法之后,专家们一致得出结论说,两幅油画都具有很高的原创性,不存在一个侵犯另一个著作权的问题。事实上,作者在参加一些专家研讨会,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总感觉很多问题的症结就出在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起点上。
近几年来,“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随处可见。许多谈起这个话题的人,也大多是慷慨激昂,滔滔不绝。然而,郑成思教授曾经指出,很多大谈知识产权滥用的人,都没有说到问题的点子上。那么,什么是问题的“点子”呢?2007年夏天,本书作者写了一篇短文《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发表于《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10期)。写这篇文章的方法也很简单,那就是回到知识产权理论的“起点”,应当受到保护的是某些智力活动成果。分析下来,作品和商标都具有可替代性,因而不存在滥用的问题。例如,某一个主题的作品获得市场成功后,他人可以就相同的主题(思想观念)创作自己的作品(表达)。又如,带有某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获得了市场上的成功后,其他市场主体仍然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与之进行竞争。这样,只有某些关键性的专利技术,由于不具有可替代性,才有可能被滥用。
然而关于这种可能的滥用,专利制度中早已设立了强制许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利用技术合同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这样一来,所谓知识产权的滥用,具体所指就是专利权的滥用。即使是专利权的滥用,又绝非很多人所想象的那样严重。
还有例子,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非赋予商业秘密以某种专有权利,而是赋予其所有人以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按照这种保护方式,只有当他人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了自己商业秘密的时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制止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在这里,商业秘密所有人对于相关的技术秘密或营业秘密,并不享有类似于专利权那样的排他性权利。与此相应,即使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拒绝发放许可,也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因为,他人可以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方式,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同样或者同类的技术。事实上,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为了达到保密的目的,往往会慎重考虑是否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秘密信息。拒绝许可,并不违背商业秘密保护的宗旨。
回到知识产权理论的起点,回到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起点,这就是作者想在《知识产权法》中强调的东西。(作者:李明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