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不好当 赔了日本企业30万元

12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福建冠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威公司)使用的商标因与日本株式会社建伍的注册商标相近似,被判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可视门铃上使用标识,并赔偿原告株式会社30万元。

  经查,原告株式会社建伍于1946年在日本成立,并于1996年在中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中国于1999年和2000年两度被收录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9年10月27日,原告株式会社建伍的委托代理人公证购买了被告冠威公司生产的标有标识的可视门铃,株式会社建伍认为标识与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株式会社建伍主张被告的商标与其商标近似,认为属于文字图形组合,其文字部分的六个字母中,前四个与其的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而且完全复制了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即W”对接倒置红色三角形的图形,仅将商标的后三个字母OOD”改变为EI”。被告冠威公司则认为与其商标近似,二者都是英文臆造词,无具体含义,无法按照正常英文单词拼读。且两商标在中国使用时消费者主要是靠中文识别。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冠威公司的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株式会社建伍的商品类似,且商标整体结构近似。因此,结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时间等因素,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在本案前原、被告双方已有两次交锋。一次是在商标初审公告后,株式会社建伍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局认为商标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次是株式会社建伍认为福建冠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在对讲机上使用标识侵犯其商标而诉至法院,该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均认为二者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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