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就常州市明及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安徽龙波电气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此前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常州明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龙波电气30万元的判决将正式生效。至此,这场 跨界苏皖两省、前后历时1年多的商标侵权案以龙波电气一审、二审全部胜诉而告终。
成立于1997年10月的龙波电气,坐落于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是一家装配、生产、销售真空断路器和其他中、高压开关、成套设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12月,龙波电气在断路器、配电箱商品上的龙波及图”商标被安徽省工商局授予安徽省著名商标”;2008年12月,龙波牌真空断路器”又被安徽省质监局、安徽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安徽名牌产品”称号;同月,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为龙波公司研制的WVS-12型户内交流高压真空断路器颁发了《安徽省新产品证书》。龙波电气生产的高低压电器产品销售量位于全省前列,其中WVS断路器的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不仅销量居全省第一,而且自2007年2月起便畅销上海、河北、北京、四川、湖南、山东、广东等多个省市。
2009年4月,淮北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某公司销售的真空高压断路器在商品外面板的显著位置仿冒龙波电气断路器的型号标识WVS和特有装潢,该商品标注的生产企业为常州市明及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明及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主要经营高压真空断路器制造、销售以及高低压开关电气设备及元器件的技术开发等。
一个在安徽淮北,一个在江苏常州,雷同的型号标识,雷同的特有装潢。到底谁是李逵?谁是李鬼?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龙波电气决定让法律来作个公正的判决,毅然对明及公司及销售商提起诉讼。但出人意料的是,明及公司面对龙波电气的起诉,不仅没有及时终止侵权行为,反而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讼。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查明:龙波电气对WVS的品牌和知识产权享有专有权,但明及公司在利益驱动下擅自仿冒该品牌,意欲造成与龙波电气的产品相混淆,属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明及公司立即停止在高压交流断路器上使用WVS”特有名称,并赔偿龙波电气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明及公司的反诉请求。面对判决,明及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0年4月19日,安徽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和诉辩,二审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明及公司对涉案的WVS名称是否享有在先权利、WVS是否为龙波电气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以及如果明及公司侵权成立,其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省高院审理认为,WVS名称为龙波电气所有,而且龙波WVS的产品通过型式检验的时间早于明及公司,其发布的产品企业标准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备案,且在先取得了法定机构颁发的型号证书。而且WVS-12”并不是通用型号,而是龙波电气对其高压交流断路器产品型号内增加的自定型号,是区别于不同制造企业的标识,因此属于龙波电气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明及公司擅自使用该名称,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6月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明及公司的上诉,维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龙波电气在用法律武器保护了自己品牌商标的同时,也维护了淮北市企业的声誉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