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秋莎打响外语培训品牌 商标却被他人注册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称 ,该公司与被告矫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矫某将其所拥有的涉及外语培训项目的有形、无形资产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商贸公司,涉及转让的外语培训项目的品牌为卡秋莎”,商贸公司向矫某支付100万元。2006年商贸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卡秋莎”的注册申请,2010年3月,商贸公司得到商标局通知,矫某已注册卡秋莎”商标,而矫某在签订协议时,一直对商贸公司隐瞒了上述事实即涉及外语培训项目的重要资产教育、培训类商标卡秋莎”的相关权益。  
    
    商贸公司认为,自2006年起,公司通过不懈努力逐步将卡秋莎外语培训(尤其是俄语培训)项目在业内树立起品牌。商贸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与矫某联系,要求矫某将该商标转让给公司,但矫某拒绝履行。商贸公司认为矫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矫某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向其转让卡秋莎”商标,并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案定于2010年9月20日9:30,在(北京)丰台法院6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网将继续关注! 

Tags: 外语培训  卡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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