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对七种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如,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等,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外,对于含有中国”二字及首字为国”字的商标,则必须从严审查和把关。
什么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在《商标法》里其实早有规定。这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规定七种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可谓是对《商标法》有关条款的一种重申和细化。同时,这也反映出现实中执行《商标法》还存在着一些不够严格和需要注意的现象。
实际上,在商标注册中,因有严格审核把关而出的问题相对较少,但在商标使用中,问题却时有出现。尤其是民间一些人给自己的店子和产品取名,往往随心所欲、标新立异,其中不乏低俗、庸俗、媚俗的三俗”现象。如有的标出南霸天酒家”、西门庆旅店”、潘金莲发廊”等。此类自定的店名、品名虽未作为商标注册,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但它实际上起着商标的作用,产生着不良的社会影响。
而有些注册过的商标,也有使用不当的现象。如有的广告牌在中华牌香烟的背景上写着爱我中华”的标语。这到底是在宣传爱我中华”还是在宣传爱我中华牌香烟”?如此耍巧,看似聪明,实则既有悖香烟不得做广告的规定,又是对严肃的爱我中华”极不严肃的乱用。还有的企业,竟直接把自己出品的香烟、白酒定义为国烟”、国酒”。如此等等,都必须加以纠正。
商品的使用,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还涉及文化的传播。因此,商标的使用,还要担当起弘扬先进文化的责任。笔者认为,要防止不符合规定商标的出现和胡乱使用商标的现象,既要依法依规把好注册关,又不能不加强日常的监管。
譬如,一个国”字头商标,往往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形象,和每一个公民都相关,就应该让公众有发言权,这就要求申请和审批这类商标,必须进行公示。再如,对民间那些自取的虽没注册却有着商标作用的店名、产品名等,不能因为其没有注册就不去管。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发现其中有三俗”现象的,都应当加以干预。还如,对过去已经注册的国”字头商标,虽不便取消,但对其使用和宣传应严加规范。总之,绝不能让三俗”之风借助商标及其广告来加以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