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告“香水鱼” 法院判没侵权

在调味品包装上正当使用香水鱼”、香水鸡”等名称,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香水”的专用权?成都商报记者29日获悉,成都中院日前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自贡百味斋食品公司在麻辣香水鱼”、麻辣香水鸡”、18味香水鸡”浓缩底料的商品名称中使用香水”文字,仅仅是对菜品风味、形态等特色的描述,不构成对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香水”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于2002年5月拥有了注册商标香水”的专用权,其核定使用种类为调味品。从2005年开始,该火锅底料厂发现,自贡百味斋公司在麻辣香水鱼”、麻辣香水鸡”、18味香水鸡”等浓缩底料的商品名称中将香水”作为商品名称,该厂认为该公司这样做,是在误导公众,侵犯了其就香水”文字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但自贡百味斋食品公司称,早在2002年之前,该公司就已经开始生产香水鱼”、香水鸡等系列调味品,而且香水鸡”、香水鱼”属于传统川菜品种,香水”只表明风味和特色,在名称中使用香水”只是对商品的自然属性和效果的描述。同时,该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明确标明了家旅牌”,自己是有商标的,不存在误导公众。

  该案经成都中院一审,日前已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麻辣香水鱼”浓缩底料的商品包装上,香水”文字均只出现在商品名称中,这样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香水”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香水”本身不是一个臆造的词汇,其原本就具有带香味的液体”之含义,用在火锅底料的商品名称中,能够让相关公众联想到菜品所有的香气扑鼻和汤底的特色。香水”文字出现在麻辣香水鱼”的产品名称中,其所起的作用是功能性的,即描述了该调味料对菜品风味、形态等作用。

  同时,法院还认为,香水”商标是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2002年获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在这之前相关公众就已知悉了含有香水”文字的底料商品名称,而香水鱼”、香水鸡”这些商品名称中的香水”字样并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和生产者,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不构成对涉案香水”文字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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