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于1864年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上海鼎丰酿造食品公司生产的鼎丰白醋”,早已进入千家万户。然而,一种与鼎丰白醋商品形状大小相同、商标标贴近似、装潢图案颜色相似的鼎风白醋”出现在市场上。对此,鼎丰公司将江苏省镇江市恒仙调味品有限公司和上海鼎风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前天,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鼎风公司、恒仙公司立即停止在商品活动中使用含有鼎风文字的标志,赔偿鼎丰公司人民币6万元损失费。
鼎丰”遭遇鼎风”
原告鼎丰公司诉称,自1864年鼎丰酱园”成立以来,经几番更名,成为今日的鼎丰酿造公司。1992年5月起,公司先后取得图形鼎丰”、鼎丰”文字两个注册商标,鼎丰公司还申请取得了鼎丰”白醋标贴的外观设计专利。鼎丰”白醋出口至东南亚、欧洲、港澳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全国最大的白醋生产企业。
2008年,鼎丰公司从河南省郑州批发市场上发现,鼎风公司、恒仙公司在其生产的同一种商品(白醋)上,醒目、突出使用与鼎丰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和装潢近似的瓶贴。
鼎丰公司将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醋商品上使用鼎风”或上海鼎风”字样,鼎风公司限期到工商部门变更含有鼎风”文字的企业名称,停止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装潢近似的瓶贴,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含有鼎风”文字商标及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调查取证费2.5万元。另外,在指定报刊上各刊登一次声明以消除影响。
鼎风”不能使用
法庭上,鼎风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标现正在申请注册之中,委托鉴定的结果显示其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不相同,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所以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鼎风公司的企业字号,与原告企业名称明显不同。况且企业名称应由工商部门管理,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并坚称自己从未进行过批量生产和销售鼎风”白醋,原告在郑州市场上购买和查封的白醋是其他工厂冒用他们名义的产品,自己既没有进行过宣传,也没有销售点。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黄浦区法院查明,鼎风”文字商标虽在2006年9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但于同年4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后收到了异议申请,目前商标局尚未作出处理,该商标处于待定状态,并不能合法投入使用。
搭车”侵犯权益
法院指出,两被告从2007年3月开始生产鼎风”牌白醋,并在市场中进行推广宣传和开展批发促销活动。
法院认为,鼎丰”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及鼎丰”文字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鼎风”和鼎丰”读音完全相同,鼎风公司在明知原告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商标、相关产品在先使用获得市场美誉之信息的前提下依然用鼎风”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可见其搭车”、制造相关公众误认的主观故意明显;两被告共同使用的鼎风”文字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整体结构、使用的文字、文字的读音、商标的色彩等具有很大的相似度,普通消费者在隔离放置的情况下,面对两者诸多的相同或近似之处,足以对两种白醋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