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方新报》报道,草原书屋工程是内蒙古自治区10项民生工程之一,自1997年10月实施以来,已经建立草原书屋上千个,基本解决了农牧民群众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今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拨付8000万元,计划年内建设4300个草原书屋。可如今,‘草原书屋’却被包头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协会抢注成商标……据了解,7月28日,北京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律师发函至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称对近期的《商标公告》进行监测时发现:包头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协会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申请草原书屋”商标,该商标已经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查。7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综合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草原书屋”商标确实被注册,7月27日开始公示,可以在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状态查询。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到草原书屋”商标在2009年5月11日被申请注册,2010年7月27日通过初审。
对于这个话题,读者有话要说。
刘先生:商标抢注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抢注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然后索要高额的使用费或转让费,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领域里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虽然我国目前在商标立法中确立了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取得原则,但究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鼓励并督促使用人及时注册,尽早固定权利,同时稳定市场秩序,减少不稳定因素。恶意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严重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郝女士:商标是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应运而生的产物,它伴随着商业日益激烈的竞争与发展而备受关注,是竞争主体制胜所必备的常规武器之一。商标一旦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通过合法的程序可成为驰名商标。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于是,抢注商标就成了一些人获利的捷径。如今,这种恶意抢注行为竟然瞄上了为老百姓谋福利、让更多的人享受国家福利的民生工程!在民生工程上动歪脑筋实在不应该!
李先生:商标抢注行为,是合法的竞争行为,是我国《商标法》所确认的申请在先原则的体现,有法可依,不应当禁止。同时,在人们普遍提升法律防范意识之前,抢注行为也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自己的商标如果不想被抢注,那只有提高这方面的意识,自己提前注册。但是商业行为不应该把手伸向民生工程。
孙先生:草原书屋做为内蒙古自治区10项民生工程之一,其品牌价值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但是人们认可的是作为民生工程的草原书屋,如果真的被其他商业机构抢注成功,无疑会对这项民生工程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此类抢注行为仅仅为了投机,奉劝包头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协会还是放弃的好。
赵女士:近来,有关商标注册的新闻层出不穷,如安全套注册木子美”、营销类图书注册果子狸”、纸尿裤注册布什”,内蒙古自治区驰名商标小肥羊也曾遭遇抢注……商标抢注正成为一种时尚”。商标注册热是一种市场行为,其追逐财富的初衷无可厚非。抢注商标行为的增多,表示人们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确实提高了,只要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行事,也无可厚非。但值得注意的是,抢注商标愈演愈烈造成的负面影响便是出现了恶意抢注的行为,不少人打名牌商标的擦边球,靠抢注商标并倒手出卖赚钱,或者伪造企业公章把商标转让”。我认为,商标的价值需要一点点积累,通过产品在人们心目中确立其品牌地位,而不能陷入抢注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