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用食用酒精兑纯净水生产销售假酒37000余件。逃亡七年后,最终被绳之以法。7月20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制售假酒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万元。
审理查明,2003年10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某某、翟某某、李某等人(已判刑)合伙集资49.5万元,租赁原太康县泰皇酒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雇佣工人生产假冒白酒,所生产的白酒为食用酒精兑纯净水而成,而后分别贴上全兴大曲”、全兴香满庭”、金剑南”、银剑南”白酒的商标和包装,运至郑州华中食品城予以销售。太康县公安局于2004年5月20日接到举报,当场扣押假冒白酒724件,货值金额36496元。扣押的白酒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所使用商标均属假冒产品。根据公安机关查扣的其会计帐本显示此前已销售酒36753件,销售金额167.1339万元。以上共计生产酒37477件,销售额为170.783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假充真生产、销售白酒,数额较大,性质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