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标被撤销或是未被核准注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而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仍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诉讼的却少有,香巴佬”就是其中一例。
记者获悉,第1793506号香巴佬”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1998年6月。2002年6月,第三人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丰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鲜巴老”商标在读音和文字结构上构成近似,两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表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浙江和丰公司拥有的鲜巴老”商标第二个字均为巴”,第三个字佬”与老”读音相同,但两商标的首字香”和鲜”在发音、字形方面有较大的区别,且二者在外观、呼叫及文字构成方面易被消费者区分。由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浙江和丰公司不服又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商评委维持了商标局的裁定。
令人不解的是,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者温州市香巴佬食品有限公司(原苍南县香巴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香巴佬公司)却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05794号《关于第1793506号香巴佬”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香巴佬公司向法院指出,商评委关于浙江和丰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认定系依据事实和法律所为,应予以维持。但商评委在认定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未审查温州香巴佬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属查明事实不清。温州香巴佬公司还指出,被异议商标由经过艺术化设计的汉字组合而成,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不存在抄袭、摹仿第三人商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系该公司于1996年4月就开始使用的企业字号,一直被公司广泛使用和宣传,其卤制品已在上海、武汉等地广泛销售,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高知名度。
因此,温州香巴佬公司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商评委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予以认定,并重新作出裁定,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当记者问及为何在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仍状告商评委时,温州香巴佬公司董事长吴招忠在电话里表示,由于案件目前尚未有定论,因此不愿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从被异议至今8年过去了,这场香巴佬”商标的博弈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