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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竹坝”商标而起的争议令福建省漳州市联合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联合酒业公司)与厦门同安竹坝华侨酿酒厂(以下简称竹坝华侨酿酒厂)有着难以调和的分歧。200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争议裁定引发了福建省漳州联合酒业公司的不满。随后,福建省漳州联合酒业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3922147号竹坝ZHUBA”商标的争议裁定。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竹坝华侨农场创建于上世纪60年代,竹坝华侨酿酒厂是竹坝华侨农场旗下的一家国有企业,生产多种酒类产品。由于竹坝华侨酿酒厂是用当地的石垅泉水来酿酒,因此其在1987年9月申请注册了石垅泉”商标,虽然产品包装上印有竹坝”字样,但其一直未申请注册竹坝”商标。
2004年2月,四川人谌叶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922147号竹坝ZHUBA”商标(指定类别为第33类:果酒、烧酒、葡萄酒等)的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2月获得商标专用权。2006年,谌叶均将第3922147号竹坝ZHUBA”商标转让给上海人袁贵洪。2008年,漳州联合酒业公司从袁贵洪手中获得第3922147号竹坝ZHUBA”商标的专用权。
2004年12月,竹坝华侨酿酒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407289号竹坝”商标(指定类别为第33类:果酒、烧酒、黄酒等),由于在相同类别上已有第3922147号竹坝ZHUBA”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所以商标局对该申请予以驳回。在竹坝华侨酿酒厂了解到第3922147号竹坝ZHUBA”商标被漳州联合酒业公司享有以后,2007年,竹坝华侨酿酒厂向商评委提起了争议申请。
福建省漳州联合酒业公司诉称,其享有的第3922147号竹坝ZHUBA”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4年2月,竹坝华侨酿酒厂的成立时间为2001年8月,而竹坝华侨酿酒厂未能提供在其成立之后、竹坝ZHUBA”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证明竹坝”商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由此,竹坝华侨酿酒厂不享有在先商号权。竹坝”一词具有固定的含义,是指用竹子造成的拦水建筑物,不具有独创性。商标和商号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依法使用就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竹坝ZHUBA”商标与竹坝”商号可以共存。
商评委辩称,从1987年起 竹坝”就作为商号投入商业使用并持续使用至今,其商号登记时间早,经营业绩突出。而且,竹坝华侨酿酒厂生产的桂圆酒于2000年被科技部列为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其拥有权威机构对它知名度的认可。第3922147号竹坝ZHUBA” 商标与竹坝华侨酿酒厂商号竹坝”在文字构成、读音上相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商评委裁定第3922147号竹坝ZHUBA”商标予以撤销。
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