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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和上海旺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双喜公司)将两者告上法庭。红双喜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其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刊登道歉公告,支付其因本案而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1.8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悉,红双喜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其产品涉及乒乓球器材、羽毛球器材、举重器材等多个领域。红双喜”品牌创始于1959年,目前已经成为多届世界大赛的指定器材和赞助商,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红双喜公司认为,其拥有第1232279号红双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是第28类球拍、乒乓球等)和第1246537号DH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是第28类运动球类等)的专用权,且红双喜”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国际知名品牌。2010年1月,原告依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在第一被告的商场内发现第二被告销售假冒红双喜”产品。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此,第一被告表示,其与第二被告之间是特许加盟的关系,不存在任何的投资关系,因此原告诉称要求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不成立的。第二被告在对外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红双喜”乒乓球拍和羽毛球拍产品商标的真伪两被告都不清楚,至今两被告还认为是真品,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第二被告称,其销售的产品是2009年9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供货商王某处购买的,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就立刻将产品撤下了柜台,对于产品的真假也不知情。第二被告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要求追加供货商作为被告,并且要求供货商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两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红双喜”、DH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其在第一被告商场购买的第二被告销售的假冒红双喜”产品的公证书和一份产品鉴定书。但两被告提出,原告为法院提供的产品鉴定书上的日期显示为2010年1月26日,公证行为也在2010年1月26日,若原告购买涉案商品后立即对于这些商品加贴封条予以保存,那么相关人员是怎么对已经查封的商品做鉴定的。原告表示,其公司专门负责打假的工作人员购买涉案商品时是与公证人员一同前往的,并且在反复确认该商品为假货之后才予以购买,整个过程都有公证人员公正。
据悉,辩论之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愿进行调解。原告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两被告也坚持请求法庭查明相关事实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