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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一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同仁堂”既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也是原告的商号,早在1989年国家商标局就专门发文认定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同仁堂”因此成为全国首例被认定的驰名商标。1989年、2000年原告分别将同仁堂”文字及图形商标、同仁堂”文字商标申请注册于第3类化妆品等上,并取得532274号、1704291号、1704290号商标注册证。
2010年3月,原告根据消费者电话举报所提供的线索,发现被告正在销售印制着同仁堂”、北京同仁堂”字样的15分钟补水胶原蛋白嫩白面贴膜”、3天美白胶原蛋白嫩白面膜贴”等八种产品,这些产品上还标注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监制”或北京同仁堂护肤研究院研制”。经查,原告从未自行或授权第三方生产过上述产品,也从未设立过名为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护肤研究院”的单位,这些产品均属假冒原告商标、商号的侵权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上述假冒同仁堂商标、商号的商品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名称权,其所售产品缺乏合法来源且严重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的声誉,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侵权,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并销毁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或冒用原告商号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3078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