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尺度”指引商标确权案件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品牌意识不断加强,由此引发的商标确权案件也呈爆炸性增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统计数字显示,自2002年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第一起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以来,收案总数一路攀升。2005年北京一中院共受理61件商标确权案件,至2009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798件,5年间增长了13倍。2009年,商标确权案件已占北京一中院知产庭全部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的40%。

    商标确权案件的激增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北京一中院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审理商标确权案件的度量衡”,采用慎重稳妥的司法裁判尺度,突出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明确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维护在先合法权益;遏止恶意抢注现象,引导市场公平竞争。4月26日,北京一中院对国部”、春运”、易建联”、少林药局”、除芽通”、益母草”等10起商标确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据悉,在这10起均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为被告的商标确权案件中,有4名原告获得了胜诉。

    国部”:带有欺骗性的商标

    2006年7月25日,许华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部”商标,申请号为第5499802号,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等。针对该申请,商标局认为,国部”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对产品具有夸大宣传和欺骗性。2008年12月30日,商标局作出驳回国部”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许华侨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认为,国部”商标由中文国”和部”构成,其整体无含义,国”字的基本含义之一是最好的、国家级的”等,国部”作为商标使用在果酒、鸡尾酒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认,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2009年7月27日,商评委作出第19631号决定,驳回国部”商标的注册申请。

    许华侨不服上述决定,将商评委告上法庭。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国部”商标整体并无固定含义,而其中的国”字会使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具有国家级的品质,部”字会使消费者认为该商品符合部委级的质量评价,故国部”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因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于是,北京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商评委作出的第19631号驳回‘国部’商标”的一审判决。

    春运”:具有显著性特征

    2006年2月20日,刘宇忠申请注册第5163808号春运”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叉车、起重车、大客车等商品上。针对该申请,商标局认为,春运”是我国春节前后出现的陆海空运输高峰这一特定的运输现象,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识别作用。2008年9月4日,商标局对春运”商标予以驳回。刘宇忠表示不服,向商评委提起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第25761号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刘宇忠仍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叉车、起重车、卡车、拖拉机”等商品虽或是运输工具,或是运输工具的配件,但上述商品并不用于我们通常所称的春运”服务,其与春运”务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故春运”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中通常并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车辆系从事春运”的车辆。因此,春运”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中未直接描述商品的相关特征,其使用在除大客车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故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第25761号驳回春运”商标的决定。

    易建联”:侵犯他人姓名权

    第3517447号易建联 yi jian lian”商标由福建省名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名乐公司)于2003年4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15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浴室凉鞋、半统靴、凉鞋、运动鞋等商品上。2009年5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易建联”商标转让给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易建联公司)。

    随后,易建联以易建联”商标是对其姓名的抄袭、摹仿,名乐公司注册使用将损害易建联的姓名权,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名乐公司以欺骗手段获得易建联”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商评委请求撤销易建联”商标。2009年11月30日,商评委作出第33582号撤销易建联”商标的裁定。

    易建联公司表示不服,将商评委及第三人易建联告上法庭。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名乐公司作为体育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运动鞋等商品上注册与第三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易建联”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第三人或者与第三人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了第三人基于其知名度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易建联”商标。

    少林药局”:极易产生误认

    中国嵩山少林寺(下称少林寺)于2004年8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少林药局SHAOLIN MEDICINE”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类别为国际分类第30类,指定使用咖啡、茶、糖等商品上。针对少林寺的注册申请商标,商标局以少林药局”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且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由,于2006年9月5日驳回少林药局”商标的注册申请。

    少林寺表示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认为,历史上的少林药局”最初有治疗各病秘方百余方,其以为寺内众僧及周边百姓诊断治疗为主要事务,后由于兵火战乱,少林药局”事务屡有断续。因少林药局”的历史沿革及影响,以此作商标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治病、买药的处所,而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因此少林药局”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少林药局”商标使用在茶、咖啡等商品上,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等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009年8月10日,商评委作出第21210号决定,对少林药局”商标予以驳回。

    针对上述决定,少林寺表示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少林药局”的历史沿革及作用,少林药局”商标使用在茶、咖啡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药局,其中可能含有药用成分,从而对商品的性能等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第21210号对少林药局SHAOLIN MEDICINE”商标予以驳回的决定。

    除芽通”:暗示性标志

    巴斯夫欧洲公司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第20918号《关于第5253986号除芽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巴斯夫欧洲公司认为,除芽通”商标中除”、芽”、通”各字有多种含义,组合在一起不能形成任何词汇含义,无法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任何特点。类似的文字组合已经在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相同商标也曾在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此外,除芽通”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

    商评委认为,除芽通”商标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由常见汉字构成,其整体用于指定使用的除草剂”商品上,是对其功能、用途特点的直接描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对除芽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除芽通”商标中虽然可以理解为除去植物嫩芽或幼芽而使用的通用制剂或药品的含义,但该词并非指定使用商品的同业经营者描述该特点所使用的常用方式,消费者亦须加以想象才可以认识到其含义,因此除芽通”商标相对于除草剂商品而言,并非直接描述性标志,而系暗示性标志。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第20918号驳回除芽通”商标的决定。

    据了解,除了上述5起案件外,北京一中院对LRC制品有限公司(LRC PRODUCTS LIMITED)诉商评委、第三人广州市林兴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第1167号驳回durex 杜蕾斯及图”商标的裁定;对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宝马股份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第11653号驳回MBWL及图”商标的裁定;对广州市好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商评委、第三人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作出第26604号驳回好迪康”商标的裁定;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商评委第三人李方正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第25473号驳回方正私人理财FANGZHENG及图”商标的裁定;对山东益母妇女用品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第27616号驳回益母草及图”商标的决定。

    三大尺度”审理商标确权案件

    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芮松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经济利益的趋势,商标申请注册环节或者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部分傍名牌、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性竞争情况,损害了他人在先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必然诉诸相应的救济途径。

    据了解,在审判实践中,北京一中院在审理商标确权案件中,坚持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审理商标确权案件的度量衡”,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采用慎重稳妥的司法裁判尺度。同时,一些小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利用驰名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市场号召力,在注册自己品牌时使用和驰名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近似的元素。北京一中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注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制止针对驰名商标的搭便车”行为。此外,北京一中院始终强调商标注册环节的诚实信用,通过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制止不正当抢注现象,引导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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