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山东在新的形势下推动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工作重大问题;应当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维权援助和奖励等事项;

  在税收方面,《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将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如果是单位组织进行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条例》 还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也予以鼓励,确定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对使用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或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进行知识产权特别审查;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设立展示与交易转化平台,建立重点行业、支柱产业知识产权专业信息数据库,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信息共享、市场开发等公共服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举报制度,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巡查制度,及时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条例》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对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优秀知识产权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招生时可以优先录取,并作为在校学生学分奖励、奖学金评定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运用知识产权产生的效益等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

  为保护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没有约定的,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7%、实用新型专利不低于5%、外观设计专利不低于2%,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以上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3个月内,提取不低于转让费或者许可费纳税后的30%,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激励和扶持、保护和管理、教育和人才培养、法律责任、附则等,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内容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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