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兄造假妹帮忙 帮忙也犯法

5月14日,四川省彭山县首例假冒注册商标造假酒案,在该县人民法院审结。假冒注册商标造假酒的韩某兄妹,分别领到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刑期和处罚。

    大造假酒 非法谋利
   
    告人韩某兄妹2人均系四川邛崃市牟礼镇40多岁的农民。
   
    被告人韩某,从2009年4月开始,便在邛崃市制售假冒的 丰谷”、小角楼”等注册商标瓶装白酒。09年12月初,韩某将制售窝点迁至彭山县保胜乡一农户家中,继续制售假冒的丰谷”、小角楼”等注册商标瓶装白酒。期间,韩某的妹妹则帮助她的哥哥韩某雇请工人并负责假冒产品的生产管理。2009年12月30日,彭山县公安机关在韩某兄妹的制假窝点内,查缴了大量假冒成品丰谷”、小角楼”等注册商标瓶装白酒和各类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及内外包装材料。经丰谷”酒业公司和小角楼”酒业公司对查获的白酒鉴定,认定所查获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其假冒的两个品牌的白酒数量,在市场上的平均售价达到了五万二千余元。同时,还查明,韩某在邛崃市生产的一批假冒的 丰谷”系列白酒,已以三万六千余元的价格销售到成都市创新酒类经营部业主余某处。

    事实清楚 罪名成立

    庭审中,韩某兄妹2人,面对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人证言,鉴定证明书,销售价格证明书,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现场实物照等证据和对其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韩某兄妹2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假冒的白酒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经法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合议,最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对2被告作出了判决。

    帮忙造假 也是犯罪
   
    通过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审理,法官提示,韩某兄妹2人一是假酒害人害企业,同时也害了他们自己;二是他们的法制观念太淡薄,没有意识到假冒注册商标是犯罪;特别是被告人韩某,一直认为他的妹妹只是帮帮他的忙,一切罪过都应该是他本人的;而他的妹妹,也同样认为自己只是帮了哥哥的忙,并没从中分利,自己的行为不属犯罪行为。

    庭审的过程,就是一个利用法律教育人的过程。韩某兄妹2人,通过法庭教育,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知道了造假和帮忙造假都是犯罪的道理,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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