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联诉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于1989年至2004间,先后核准注册取得三个吴良材”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眼镜盒、眼镜链、眼镜”及眼镜行服务”、光学玻璃研磨;光学镜片研磨”等。其中,注册于第42类眼镜行服务”上的第1284981号商标于2004年2月25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也先后于1993年和2006年被国内贸易部与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原告吴良材”品牌在长三角地区眼镜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的前身苏州市宝顺眼镜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1999年11月5日,依法核准变更名称为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眼镜验配等”。被告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以下简称吴良材眼镜公司观前店)系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吴林泉和周彩珍系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的加盟店业主。上述被告在店招、柜台背景、公司网站及眼镜盒、眼镜布等相关产品和服务上均突出标注了吴良材”或苏州吴良材”字样。

  原告认为,原告使用和登记注册吴良材”企业名称和吴良材”商标,均早于被告。且原告的吴良材”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一家从事眼镜经营的企业,应当知晓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吴良材眼镜”和吴良材”商标,其将与吴良材”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变更登记并在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和加盟店名称中使用具有主观恶意,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吴良材”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答辩认为,其经注册合法取得吴良材”字号权,且经过长期对吴良材”字号的使用,已经成为眼镜行业的知名企业,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被告吴良材眼镜公司观前店答辩认为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未突出使用吴良材商标。被告吴林泉、周彩珍则答辩认为其仅是加盟行为,不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四被告对其吴良材”字号的使用行为已同时具备了以下要件:1、在网站、店面招牌、眼镜盒、眼镜布等产品和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2、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3、突出使用。被告在对其企业名称的实际标注过程中并未规范标注全称,而是仅标注了吴良材”或者苏州吴良材”,其中苏州”是行政区划,吴良材”才是字号的识别要素。故本案中应当依法认定为是突出标注的行为;4、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次,尽管本案权利冲突的产生有其客观背景,但是仍然应当依照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界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的前身吴良材眼镜店创始于十九世纪初,后历经数百年产品、技艺和服务的传承与积累,逐步形成吴良材”独特而丰厚的品牌价值。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作为中华老字号”企业,是吴良材”品牌的合法传承者,其使用吴良材”字号具有悠久的历史。同时,其早在1989年即在第9类眼镜”等系列产品上核准注册了吴良材”文字商标,取得了吴良材”文字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来对吴良材”字号及商标持续广泛地使用,原告吴良材”品牌在国内尤其是长三角地区眼镜行业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盛誉。而被告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至1999年始将吴良材”登记为企业名称并使用,其作为在原告主要市场覆盖区域内经营眼镜的主体,在与吴良材”品牌间不具有任何历史渊源的情况下擅自将字号由宝顺”变更为吴良材”,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吴良材”强大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导致消费者对原、被告所提供产品与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原告正当市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理,被告吴林泉、周彩珍在原告吴良材”在眼镜行业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仍加盟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登记并使用吴良材”字号,主观上显然具有搭载吴良材”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使消费者对其与原告吴良材”之间的关系产生联想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故应认定吴林泉、周彩珍亦分别与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根据各自的侵权情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立即停止侵犯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吴良材”字样;分别就各自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损失;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分别就各自涉案侵权行为在《苏州日报》上作出公开启事一次,消除影响。

  点评:本案原告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系老字号企业,其依法注册的吴良材”商标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吴良材”品牌在长三角地区眼镜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而被告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尽管与吴良材”品牌间无任何历史渊源,但是其在上海吴良材未进驻苏州市场时即将吴良材”作为公司名称登记注册,且近年来大力发展品牌加盟,现已有近百家加盟店,故导致原告上海吴良材在江苏省范围内以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及当地加盟商为被告,先后提起六起关联诉讼,社会影响极大。本案最终认定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变更字号并赔偿损失,较好地维护了吴良材”这一民族品牌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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