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品牌加盟须当心商标权属

   
  福建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简称一飞学校)与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新航道公司)签订了3年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两年间共交纳23万元加盟费,投入近百万元的品牌广告宣传费,如今却发现自己宣传的只是一件未注册商标。一气之下,一飞学校将新航道公司告上法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专家指出,一飞学校的遭遇,折射出我国一些民办教育企业在商标使用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 

  新航道商标之争

  据一飞学校陈校长介绍,该校自2007年8月23日起,以付费加盟形式与新航道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新航道合作办学合同》及《新航道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这份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规定,新航道公司拥有新航道商标在中国境内使用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将该商标许可一飞学校使用,合同期限为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3年。 

  据称,在随后的合作过程中,一飞学校以新航道的名义开展宣传活动,先后投资近百万元,将原本在福州默默无闻的新航道品牌打响。谁料想,2009年底,双方产生纠纷。新航道公司以一飞学校未按时交纳加盟费为由,要求单方中止合作关系。事实上,是他们的服务没有跟上。他们并没有提供具有行业价值的教育资源,学术支撑、管理辅助等承诺也是一纸空文。”陈校长解释说。 

  据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负责人透露,2009年底,新航道公司投诉,要求单方中止与一飞学校的合同。工商局表示,合同尚在协议期限内,同时要求投诉方提供新航道商标注册证,对方却迟迟拿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将这一投诉驳回。 

  新航道公司的投诉被驳回后,一飞学校才意识到,新航道商标并非新航道公司所有。从2007年8月23日至2009年8月22日,我们交了23万元的品牌加盟费,谁知道花的都是冤枉钱。2年多来,我们所有的广告都围绕新航道品牌来宣传,现在看来是中了圈套。”陈校长说。 

  许可使用未注册商标属欺诈

  笔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到,2004年9月23日,一个名为吕鸿雁的人申请注册新航道商标,但到目前为止,因为遭到他人异议,该商标申请仍未通过审核。2008年1月28日,新航道公司以转让形式获得开辟语言教育新航道组合商标专用权,商标上部分为NC两个英文字母构成的图案,中间部分为英文NEW CHANNEL和开辟语言教育新航道,下部分为新航道三个字,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8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2008年9月23日,新航道公司提出新航道商标注册申请,但截至目前,尚未注册成功。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表示,根据中国商标网的信息判断,在2007年8月23日至2008年1月28日期间,新航道商标并不属于任何个人和企业,但在此期间,新航道公司向一飞学校收取了品牌加盟费,其行为涉嫌商业欺诈。尽管新航道公司在2008年1月28日以转让形式获得开辟语言教育新航道组合商标专用权,但商标必须完整使用,不能拆分。事实上,该公司没有新航道文字商标专用权,也不应向一飞学校收取加盟费。他表示,从严格意义上讲,新航道文字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切勿陷入误区

  福州市商标协会陈会长说,国内很多企业在商标使用方面存在误区。 

  他指出,商标使用权变化分转让与使用许可两种,转让是指商标注册者将商标所有权转让他人,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许可与商标的转让不同,商标的转让将发生注册人的变更,而在商标的使用许可中,商标权利人出让的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而自己仍保留所有权。陈会长表示,商标的使用许可必须签订合同,并到主管部门备案,而关键的是,出让使用权一方必须真实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他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分开注册的商标可以组合使用,而组合注册的商标不能分开使用,许多企业使用商标时,往往没有意识到这点。陈会长提醒相关企业,在与商标注册者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时,必须注意商标的真实权属情况。首先,一定要查清对方的商标注册证;其次,可上中国商标网查询该商标的注册情况;再次,要看清该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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