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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首例字号和商标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临桂二小商标因侵犯了他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权,予以撤销。”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对桂林临桂二小字号和商标权纠纷案作出裁定。至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首例字号和商标权纠纷案经法院判决、商评委裁定,历时多年终于画上句号。
2001年5月,桂林市象山区临桂二小羊肉馆在银锭路开业。此后,临桂二小羊肉馆报名参加了桂林旅游美食文化节、桂林市首届名餐名店的比赛,其清水羊肉、黄焖羊肉多次荣获最佳地方风味美食奖、最佳地方特色菜奖等奖项。临桂二小羊肉馆生意十分红火。
2001年12月,象山区森林羊肉店在与临桂二小羊肉馆仅一巷之隔的地方开张。2002年2月,该店挂出临桂二小羊肉馆的招牌。临桂二小羊肉馆老板高某认为该店侵犯了自己的字号权。在与对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向桂林市工商局象山分局投诉,要求该店停止侵权行为。象山工商分局调查认定,森林羊肉店悬挂的招牌侵犯了临桂二小羊肉馆的字号权,责成其拆除招牌。
2003年7月,森林羊肉店再次挂出临桂二小羊肉馆的招牌。该店向象山工商分局投诉,称自己已成功注册临桂二小商标,请求工商机关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要求高某停止使用临桂二小的招牌及标志。
2003年10月,高某以森林羊肉店侵犯自己字号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临桂二小羊肉馆的招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某胜诉。森林羊肉店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5年2月2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森林羊肉店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字号权的临桂二小羊肉馆招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法院认为,两家羊肉店争执的焦点就是在先权利的问题。临桂二小羊肉馆是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字号,其字号权受法律保护,该字号的核心部分为临桂二小”4个字。临桂二小商标虽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但因临桂二小4个字与原告注册登记的工商字号的核心部分相同,构成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商标法》并参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应依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后,森林羊肉店仍将有临桂二小4个字的招牌挂在店门外。2005年5月23日,高某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以在先使用临桂二小字号为由,请求裁定撤销森林羊肉店的临桂二小商标。
商评委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可证明申请人商号登记注册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为一定范围内的消费者及同业竞争者知悉,并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临桂二小并非常见的词语,作为商号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与申请人产生对应联系。争议商标临桂二小与申请人商号相同,且被申请人将其商标作为招牌使用,其使用方式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申请人停止使用申请人的临桂二小羊肉馆招牌,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商号在先使用权的事实。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他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权。商评委据此作出裁定:撤销被申请人的临桂二小商标。
据悉,临桂二小商标权利人在其商标被撤销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