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南海渔村”有条件和平共处

       
    因为其在广东省中山市经营的餐饮酒家南海渔村”大酒楼名称(下称中山南海渔村)与广州市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南海渔村)所经营的南海渔村”相同,中山南海渔村的经营者陈计成被广州南海渔村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定中山南海渔村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广州南海渔村全部诉讼请求。

    南海渔村”商标惹纠纷

    据了解,广州南海渔村是广州的餐饮名店,在广州地区开设了流花湖支店和天河支店等2家名为南海渔村”的酒家,先后被评为广东餐饮名店、广东省特级酒家、国家特级酒家等。广州南海渔村于1995年2月获准注册取得南海渔村”中文和英文组合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2005年3月,该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8年9月5日,应广州南海渔村申请,广州市某公证处对位于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3号的中山南海渔村进行现场拍照公证,照片显示中山南海渔村店面牌匾分上下两行标示南海渔村大酒楼”字样,其中上行南海渔村”四字明显比下行大酒楼”三字大。
2009年1月,广州南海渔村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山南海渔村立即停止侵犯广州南海渔村享有的南海渔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南海渔村”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字号,赔偿广州南海渔村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广州南海渔村还请求法院认定南海渔村”(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

    一审:中山南海渔村不侵权

    中山中院经审理查明,中山南海渔村现为陈计成个体经营,其前身最早是1988年开始经营的中山市环城南海海鲜渔村。经过20多年的经营,已经成为中山地区享有盛名的餐饮酒家。同时,中山南海渔村除牌匾中突出使用南海渔村”四字外,所使用的筷子套、纸巾盒等物品均标有南海渔村大酒楼”等文字,各字字形、颜色、大小均基本一致。中山南海渔村在牌匾和餐饮服务用品上所使用的渔”字均为变体字,最后的一横以大”字替代。中山南海渔村还使用了圆形及图案的未注册商标,该商标与广州南海渔村注册涉案商标比较差别较大,但均有南海渔村”字样。

    中山中院认为,中山南海渔村的南海渔村”字号始于1988年,当时已经简化使用为南海渔村”字号,比广州南海渔村涉案商标注册时间的1995年2月要早,并非在广州南海渔村成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使用南海渔村”字号。因此,广州南海渔村不能以在后取得的注册商标禁止在先取得的字号的继续使用。同时,中山南海渔村获得中华饮食名店等众多荣誉的事实,也证明了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渔村”字号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同,不具有恶意利用或者攀附广州南海渔村的商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据此,中山中院认为,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渔村”或南海渔村大酒楼”的行为,不构成对广州南海渔村的注册商标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于是作出驳回广州南海渔村的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院同时在判决书中要求,为了避免混淆,中山南海渔村今后应在商品、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以便使普通消费者正确区分。
终审:两地南海渔村”和平共处

    广州南海渔村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州南海渔村称,南海渔村”品牌是广州南海渔村于1986年创立,由于经营火爆,吸引多家媒体关注,在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渔村”这一名称字号之前,广州南海渔村的南海渔村”已经在广东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特别是国内外的商务、旅游人士广为知晓。中山南海渔村突出使用南海渔村”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

    2009年10月,广东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广东高院认为,本案属于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充分重视引起此类权利冲突案件的制度层面上因素,即我国商标由实行全国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的登记则长期以来实行分级、属地的登记制度,从而造成同一文字可能由不同的企业分别作为商标和字号注册和使用,进而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后果。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广州南海渔村登记时间较早,但其在2000年之后才开始陆续取得了广东省餐饮名店等荣誉称号,不能认定中山南海渔村核准登记成立时广州南海渔村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中山南海渔村成立的时间远早于广州南海渔村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广州南海渔村以在后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中山南海渔村在先取得的企业名称(字号)在核准的地域和行业中合理使用,缺乏法律依据。结合中山南海渔村在使用南海渔村”字号的过程中,不存在旨在搭广州南海渔村市场声誉便车的行为,没有造成市场混淆的后果等事实,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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