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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是国有酒厂厂长,酒厂倒闭后他利用掌握的勾兑技术,用食用酒精勾兑假酒冒充本地名酒出售。检察院认为,姜公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11日),西安中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54岁江苏籍男子姜公权开庭审理。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当庭诉称:姜公权在西安市雁塔区老烟庄村租用民房,雇用农民工用购买的食用酒精、自来水和香料等,勾兑成白酒,灌入回收的太白、西凤系列名牌酒瓶内,贴上商标后对外销售。并在其他品牌啤酒上,改贴商标进行销售。
2009年8月25日晚,公安机关在姜公权租用的民房内,查获了已制作好的假冒太白家宴酒90瓶,蒙砂太白酒840瓶,青岛9度酒1008瓶和大量西凤、太白系列酒及青岛9度啤酒的商标、防伪标识、包装材料等。次日,公安机关又查获了姜公权从山东购买的假冒西凤酒瓶盖15048个;同时还在姜公权给其司机租用的另一间民房内,查获姜公权存放的西凤系列酒包装材料。
另依法查明,2009年2月至6月期间,姜公权将自制的蒙砂太白酒330箱、太白家宴酒1016箱、太白一壶藏酒198箱、普太白酒498箱、新西凤酒218箱、内盒西凤酒60箱、三星西凤酒300箱、9度啤酒796箱卖给西安市国亨市场的经营户朱某夫妇;将太白家宴酒95箱卖给该市场另一经营户冯某。
检察院认为,姜公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庭审中,姜公权对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起诉书中认定49.223万元的涉案金额,与事实不符。当庭未作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