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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注册的商标悠酒”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其复审请求也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申请人步华明将商评委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驳回申请决定书,准予注册悠酒”商标。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步华明的诉讼请求。步华明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据悉,2006年8月21日,步华明向商标局提出悠酒”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为第33类。商标局以悠酒”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43464号悠红”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上诉人悠酒”商标注册申请。随后,步华明向商评委请求复审,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相同,两商标分别使用在烧酒、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驳回了步华明的申请。步华明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酒”字和引证商标中的红”字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其中悠”字均为两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两商标分别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商评委在审理中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一审结果,步华明表示不能接受。截至记者发稿时,步华明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此案进展,中国知识产权报将继续给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