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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中国葡萄酒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注册案”,近日又成为焦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同时裁定准许原告之一威龙公司撤诉。历时8年之久的解百纳商标之争,究竟谁是最后赢家,到底有没有赢家,还需要一个漫长过程——
针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1月11日,解百纳商标注册案”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月26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宣布作为本案第三人应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一审判决只是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并非直接判定商标争议双方谁输谁赢。该案的法律程序尚未走完,目前,解百纳商标的法律效力不会因此发生任何改变。”
漫长的商标确权之争
事情还得从8年前说起。2001年5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册。此举引起了中粮酒业公司等葡萄酒厂家的反对。
2002年7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名称,决定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与此同时,长城、威龙、王朝等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也以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为由,联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注册申请,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
针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张裕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长城等公司提出的争议申请也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之中。2008年5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之后,撤销了商标局的决定,驳回了长城等企业的请求。目前,解百纳商标仍属有效注册商标。
由于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2008年6月,中粮酒业公司、威龙公司、王朝公司、长城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解百纳”是不是通用名称
此案当事人争执的核心问题是:解百纳”是不是通用名称。
中粮酒业公司等原告认为,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同时,解百纳”也代表该品种葡萄酒的风格、香型等特点。因此,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
张裕公司认为,解百纳”是张裕公司于1931年独创并命名,1937年经当时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1959年,公司又向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商标注册。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少数企业才开始使用这一名称。70多年来,公司一直将解百纳”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无可争议的商标显著性特征。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从有关辞书、专业书籍的记载及行业协会的说明来看,cabernet”并非某种特定的葡萄品种,且对cabernet”亦存在多种翻译,解百纳”与cabernet”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根据目前证据来看,尚难以认定cabernet”、解百纳”为指代明确从而具有规范性的某一种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称。
判断一个产品名称是否成为通用名称,必须根据客观实际使用情况来定,并无一个绝对的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顺德教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
解百纳商标是否丧失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是否丧失显著性,成为解百纳”能否作为有效注册商标的法律基础。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解百纳”由张裕公司首创并长期独家使用,张裕公司已经与其建立了紧密联系,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虽然其他主体的使用对解百纳商标的显著性产生了消极影响,但并不足以导致该商标丧失显著性。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表示,经过张裕公司长达70年的使用,解百纳品牌产品已经批量生产、出口,在国内外消费者中取得了广泛认可,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
新证据是否足以影响原裁定
笔者了解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张裕公司均向法院提交了大量新证据。其中,原告提交了77份新证据,第三人张裕公司提交了61份新证据。这些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是不是葡萄品种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以及第三人对解百纳商标的注册、使用及宣传情况。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这些证据对解百纳”的解释存在较大差别,难以认定其已经成为相关行业中公认的有确定含义的一种葡萄或葡萄酒的名称,故认定解百纳”并非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原告和第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交的新证据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当初作出裁定的依据。因此,法院不应予以考虑。
虽然司法审查和行政裁定各有其权力范围,司法审查不能代替行政裁定,但是法院的司法审查对行政裁定有监督作用。”李顺德教授说。他表示,法院不能直接改变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结果,重新裁定结果如何,还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解百纳”是否有损公共利益
正是基于对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考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裁定。
法院认为,原告和第三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如果在诉讼程序中直接采信新证据,会导致行政审查程序损失,损害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李顺德教授说。他认为,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又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二者利益应平衡保护。
董葆霖认为,解百纳”纠纷如果持续下去,处理不当,损害的将不仅仅是张裕公司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甚至会影响我国民族品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刘彦平博士指出:如果解百纳商标最终被判撤销,外国的葡萄酒企业都能使用‘解百纳’,那么,中国葡萄酒业的竞争力将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