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云南白药集团天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科技公司”)与云南新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共同成立云南白药集团天汇吉力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吉力公司”),但从新公司成立后,双方的纠纷就从未停止。从2006年双方第一次法庭对峙开始一直到今天,法院先后四次判决,但仍没有个结果。2010年1月1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马拉松”案件。         事件始末          2000年,新力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吉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金属格栅、金属门、金属门板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8月14日至2010年8月13日。但从“吉力”商标生效的那一天起,“吉力”门板一直没有生产,直到天汇科技公司的出现。2001年4月6日,本着共同筹资拓宽门业市场的需求,天汇科技公司与新力公司签订《天汇科技公司与新力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的项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投资400万元人民币组建新公司,新公司暂定名为“天汇吉力公司”;天汇科技公司承认新力公司申请的专利、商标以及构建的全国市场销售网络和年利润8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新力公司用其“吉力”商标按80万元的无形资产作价占新公司20%的股份入股组建天汇吉力公司,剩余10%的股份以评估入资,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天汇科技公司占新公司70%的股份,新力公司占30%的股份,天汇科技公司拥有新公司的绝对控股权。          此后半年多时间里,天汇吉力公司的吉力门板生产慢慢启动。为了扩大公司规模,2001年11月30日,天汇吉力公司与美国GOI国际有限公司成立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但由于昆明的地理位置和交通不畅,2002年7月16日,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搬迁至武汉,成立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公司搬迁至武汉后,由于增加生产设备等原因,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多投入60余万元,再加之2002年5月份以后,世界钢铁制品价格上涨,而成品的销售涨幅很小,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出现了亏损,公司内部也出现一些矛盾。新力公司见形势不妙,便提请召开股东会要求退还新力公司投入在天汇吉力公司的实物资,新力公司投入到天汇吉力公司的无形资产仍按无形资产退还新力公司,并要求天汇吉力公司把新力公司30%的股权转让,一直在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的新力公司负责人也要求辞去总经理一职。2002年12月12日,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决定同意新力公司负责人辞去总经理一职,但保存在该总经理处的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公章、相关文书他却没有奉还。至此,新力公司与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的关系正式决裂。 直到2004年,新力公司发现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在大量生产、销售使用标有“吉力”商标的车库门及五金配件,而未得到新力公司许可。为此,新力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投诉。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分局于2005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5000元人民币。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不服,于2005年10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却是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庭审判          为维护自身权益,2006年,天汇吉力公司将新力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新力公司继续履行折价为8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的义务,并支付未履行投资的占用利息24.48万元,新力公司则认为,天汇吉力公司由两个股东组成,公司的行为应为两个股东认可的行为,现其中一个股东以公司名义起诉,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天汇吉力公司的起诉。最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新力公司的诉讼观点,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天汇吉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汇吉力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新力公司对天汇吉力公司的投资义务不明确是该案争议的焦点所在。由于天汇吉力公司已经在实际进行吉力门的生产和销售,而且天汇吉力公司已记录收到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的转移无须办理其他登记和备案手续,因此,应确认新力公司的技术和市场网络已经投资到位。最终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这期间,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也对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分局提起了行政诉讼,但经过一审、二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书”,最终维持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自身的维权尚无结果,如今又成了被告。新力公司认为因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侵犯自身商标权,所以应对自身进行经济赔偿,由于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新力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作出裁决。2010年1月1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新力公司认为自己在与天汇科技公司合作期间签订的《投资补偿协议》中只提到将技术、专利、市场网络入股,并没有提到将商标权入股。云南吉力门业有限公司则出示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质证笔录,质证笔录上多次提到新力公司负责人称其已将“吉力”商标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入股在天汇吉力公司。
    当日法院没有对此案作出宣判。(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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