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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就浙江省义乌市群丰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务群丰公司)提出上诉的宝姿”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因与宝姿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姿公司)的第1106823号PORTS INTERNATIONAL”商标及第849445号宝姿”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义务群丰公司申请的第1465641号宝姿BAOZI及图”商标被判不予核准注册。
据悉,宝姿公司的PORTS INTERNATIONAL”及宝姿”商标均系受让获得。上述两商标分别于1997年9月和1996年6月获准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分别为第25类的帽、袜、服装及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1999年7月8日,义乌群丰公司提出了第1465641号宝姿BAOZI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长统袜、短统袜、袜裤等。
据了解,该案一审、二审期间,义乌群丰公司一直坚称其商标与第1106823号PORTS INTERNATIONAL”商标及第849445号宝姿”商标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宝姿BAOZI及图”商标中的中文部分与第849445号宝姿”商标的字形、读音相同,而宝姿”商标与PORTS INTERNATIONAL”商标经宝姿公司长时间的使用,已形成一种对应关系,因此宝姿BAOZI及图”商标使用在袜等商品上时,易造成混淆。
义乌群丰公司提出上诉时称,其商标虽与第849445号宝姿”商标的呼叫相同,但宝姿”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25类的服装”,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25类的袜”,两商标的类似群并不相同,因此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则未予支持,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