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辽宁七名法官涉嫌制造驰名商标假案被调查》的报道,一开始还有些莫名其妙,自古以来,法官都是断是非对错的,什么时候咱们的法官有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了?细读才发现,原来是我国自1985年3月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后,正式开始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可分为工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前者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后一种方式自2001年开始实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途径比起工商行政认定要容易快捷,往往只需审理一个侵权案子,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认定被侵权者为驰名商标。其中的逻辑,有一定的合理性:没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美誉度,谁会来侵犯你的商标权呢?但也正是如此逻辑支撑下的一项制度安排,给了商标企业巨大的法律空子,也使一些法官被金钱拉下了水。他们通过制造和审理假的商标侵权案,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从而为相关企业牟取不正当利益:一方面是获取政府的高额奖励;另一方面则是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凭心而论,在司法认定假的驰名商标过程中,相应的法官还不算心太黑的,因为在认定假的驰名商标过程中,事实上并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因为侵权的主体要么是虚构的,赔来赔去都在一口锅里。更干脆就是法官缺席判决,并不需要有人来赔偿所谓的损失;要么表面上是有一个真实的企业或个人当被告,但背后都是早已串通好的。表面上,付出巨额奖金的假驰名商标的地方政府是直接受害者,但如果从地方保护主义角度出发,该假驰名的认定仍然有可能给该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机会,也给该地方的政府提供更多的税收。而政府重奖驰名商标,目的不就在此吗?
因此,如果没有案外利害关系人,比如说付出重奖的地方政府,或者说假驰名商标的竞争对手提出异议或再审申请,这样的假案将很难浮出水面;如果加上地方政府驰名心切,类似的猫腻的确可以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潜行通行无阻。这样做表面上没有直接受害者,事实上却有可能严重损害正常的经济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单靠指责法官不能秉公办案是无济于事的,任何人进入这个黑洞都有可能去淌这道浑水。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不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司法机构,抑或是上级行政主管机关,都不应该有认定或奖励驰名商标或各种所谓名牌的权力。无论是“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公认名牌”,还是这个那个驰名商标,都应该是一种民间性的“约定俗成”的说法,也就是说社会公众认可,该品牌产品在社会公众中有较强知名度和美誉度,由此带来的市场占有率也较高。
这样的名牌或驰名商标不应该是企业“自封”的,也不应该是由任何形式的权力授予的,而应是“他封”的——这个“他”,是社会公众,不是企业自己,更不是权力授予的“官牌”。可口可乐是名牌,它用不着“世界名牌”的标签;海尔是名牌,它也用不着中国名牌的标签。真正的名牌,由产品的质量说了算,由市场说了算,更由社会公众自己说了算。
可以说,是捞过界的权力安排本身给了法官制造假商标案的机会和胆量。而不管是司法权力还是行政权力,捞过界去认定所谓的名牌或驰名商标,都必然导致名牌的扭曲和权力的腐败,这种腐败,甚至有可能因为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只有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等间接受害者)而得以泛滥成灾,这是一再被过去各种名牌或驰名商标的权力认定事实所证明了的。因此,靠减少政府奖金、靠类似的司法或行政权力上收、靠打击其中的腐败行为等方式,根本不足以遏制其中的造假行为。唯一的办法,就是行政和司法权力完全彻底地退出相关领域,将市场的还给市场。(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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