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商标函(2003)32号

商标函(2003)32号 
  你公司2003年6月18日《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认为,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分类原则,19类的“非金属建筑物”是指简易的或是可移动的建筑物,不包括“商品房”。在“商品房”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服务属于37类,以“商品房建造”申报;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36类,以“商品房销售服务”申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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