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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本最新商标分类-商标注册分类表-尼斯分类第十版-第14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
和计时仪器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贵重金属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并通常包括珠宝、首饰和钟表。
尤其包括:
——首饰(仿真首饰、贵重金属制首饰和宝石);
——衬衫袖口的链扣,领带别针。
尤其不包括:
——按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的贵重金属制品,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
粉(第二类),牙科用金粉(第五类),刀、叉和勺餐具(第八类),电开关(第九类),金笔尖
(第十六类),茶壶(第二十一类),金银线制刺绣品(第二十六类),雪茄烟盒(第三十四类);

——非贵重金属制艺术品(按其原料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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