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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各种时间

2012-08-31 来源:张罡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的立法法规定,“特别法是优于一般法”的,所以,商标确权领域中的各种时效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法规定,“特别法是优于一般法”的,所以,商标确权领域中的各种时效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时效就是某种程序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启动,超过这个时间审查机关就不再受理了。本篇来谈一谈所有商标法及条例中提到的时效或时限问题,以及理一理各种情况下的时间问题。

  1、优先权期限。根据法24、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中国政府主办、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都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如果优先权证明文件来不及提交的,可以在三个月内补充提交。

  2、申请日期。根据条例18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因此,无论你以什么方式递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都是商标局实际收到的当天。同时,根据条例10条规定,除商标注册申请外,其他所有类型的申请,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申请日期,寄出的则以寄出的邮戳作为申请日期,如续展申请、异议申请、评审申请的申请日期都以你寄出的邮戳日来计算,如果没有邮戳或邮戳不清的则按商标局或商评委实际收到日作为申请日期,从这一规定上来看,笔者建议除注册申请外,所有类型的申请都以挂号信方式寄出,既快又安全。

  3、收到之日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则明文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所以,商标法及条例中所有提到收到之日起*天内都是指收到的次日开始计算。

  根据条例11条,商标局或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件,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4、异议期限。商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后,进行公告,此时的公告期即为异议期限,根据法30条规定,中国商标的异议期有三个月时间。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比如2012年1月13日公告,那么异议期限就是从1月14日起计算,到4月13日为止。

  5、驳回复审期限。法32条规定,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然,这里关于期限问题有两种计算办法,实务中也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哪种方式计算,如第3点所提,商标局或商评委寄出文件以收到的邮戳日为准,如果没有邮戳或邮戳不清楚的则以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收到文件,也就是说,在办理驳回复审时,如果交回通知书及信封,则会以收到邮戳日来计算复审期限,也就是收到邮戳的次日起算15天,如果不交回信封的,则按文件上的发文日的次日起15天作为收到之日,然后再加15天的复审期限。

  PS:所有程序中需要通过信封来判定申请人的收到日的,均可以按此方式操作,如异议复审、异议答辩等。

  6、上诉期限。当事人对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32条规定)。

  7、商标续展期限。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根据法38条,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未在此期限内提出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8、商标争议期。已经注册的商标,如对其有争议的,可以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9、答辩期限。根据条例22条规定,商标局应将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则在收到副本之日起30内答辩,如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在3个月内补充,但应在文件和申请书上注明。条例31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案件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同样,对方在收到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10、商标三年撤销期。根据法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注册满三年以后,如果他人提出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的申请,商标局受理申请后会发出通知并限注册人在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条例39条)。

  11、补正期限。所有申请过程中形式审查有问题的,商标局或商评委发出补正通知,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进行补正(条例18条)。

  笔者整理了商标法中的各种时间及时效问题,希望所有接触商标确权程序的能够完全理解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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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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