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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队长主题火锅市场维权诉讼 又添一成功案例

2015-05-22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大队长主题火锅以其独特的红色文化、服装、经营方式、语言特色等形成了自己特有品牌特色,加盟店也遍及四川、山东、甘肃、宁夏、河南、江苏、北京、江西、上海、西藏、广东等主要大中城市。

  大队长主题火锅以其独特的红色文化、服装、经营方式、语言特色等形成了自己特有品牌特色,加盟店也遍及四川、山东、甘肃、宁夏、河南、江苏、北京、江西、上海、西藏、广东等主要大中城市。由于其影响力,出现了一些假冒商家,此次大队长主题火锅再次维权成功。

  完善的工商注册

  重庆年年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04年创立“大队长老火锅”,先后在2005年4月注册“大队长”商标(注册号:4621307),2006年10月注册“小队长”商标(注册号:5681514),2008年11月注册“大队长”(图形)商标(注册号:7066295),2010年10月注册“大队长”商标(注册号:8768931),2012年2月注册“队长”商标(注册号:10461917),2012年2月注册“大队”商标,2012年5月申请注册“夏队长、夏大队”商标(申请号:10950394、10979664)等商标品牌,并对以上品牌享有专利和使用权。2010年底“大队长”商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南充维权漂亮完胜

  由于大队长火锅的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一些商家想假冒利用,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夏队长老火锅店就是其中案例,他们模仿大队长火锅形式,在装修、文化特色、服务人员着装、特色用语、宣传内容上刻意模仿。重庆年年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4月将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夏队长老火锅店夏朝阳恶意侵犯公司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告上法院,该案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最终判决,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夏队长老火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结果为:该火锅店立即停止使用带有“队长”字样的字号及招牌,以及它与公司经营的“大队长老火锅”相同或相近的文字的服务工具和所有近似装潢、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拆除并销毁带有“队长”字样的招牌。夏朝阳赔偿经济损失合计20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5000元。

  在此,重庆年年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期望各同行业商家依法诚信经营,莫走抄袭、模仿、“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之路。同时也严厉告诫:在全国各地未经重庆年年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授权而擅自使用“大队长”等注册商标、字号的商家、企业或者个人,请尽快自行拆除店铺上“大队长”、“队长”等字样,停止使用“大队长”、“队长”等字样进行商业宣传活动。否则,大队长火锅将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其侵权行为,并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大队长火锅将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Tags:大队长  火锅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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