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有感于澳大利亚的选择

2012-03-06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当保护公众健康的法令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出现矛盾时,究竟应该以公众健康为首要考量
 
    当保护公众健康的法令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出现矛盾时,究竟应该以公众健康为首要考量因素,还是应该以已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优先?日前,澳大利亚政府做出了自己的选择。依据澳大利亚全球首个香烟空白包装法案,从2012年开始,澳大利亚准备引进世界上最严厉的反吸烟法律,迫使烟草公司销售普通包装的香烟。这些香烟除了允许有品牌名称和政府健康警告外,所有的图像和文字等标识都将从包装上去掉。澳大利亚政府此举不仅向势力庞大的全球烟草企业发出了挑战,同时也向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澳大利亚政府此次的立法目的来看,通过抹去卷烟包装上大量特色的标志性标识,使卷烟的吸引力变小,特别是降低对青年人的吸引力,可减少与吸烟有关的死亡人数。然而,迫使烟草公司抹去帮助销售的产品特色,就如同让选美小姐以同样的发型素面朝天地去参加选美比赛,对产品的销售量势必造成重大影响,也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其实,此前,世界卫生组织已建议烟草商使用普通包装,这个想法也在英国、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引起了广泛关注。但除了澳大利亚政府外,其他国家政府都还在犹豫要不要采取行动,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担心该倡议可能会违反自由贸易和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

    澳大利亚政府此举正是试图将一部分与公众健康有关的产品列为特殊产品,降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其的保护力度,并以政府指令的形式,强制权利人放弃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以及该权利所带来利益。此举于情可赞,但于法却不一定容。在澳大利亚,已经有研究所警告称,迫使企业去掉产品上的商标就相当于强制征用财产。根据澳大利亚宪法,政府将不得不支付34亿澳元的赔偿金。

    实际上,烟草对人健康的危害虽然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但长久以来,烟草一直与其他商品一样,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烟草公司的知识产权应属于在先权利。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上,一般有两种:一是财产法则,即恢复被侵犯的在先权利的原状,宣告在后权利无效或撤销在后权利;另一种是补偿法则,即在承认在后权利的同时对被侵犯的在先权利给予一定补偿。如果此次澳大利亚政府成功施行此法案的话,也可能将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以补偿烟草商。但是,我们可以暂且将这些法律问题放置一边。此次澳大利亚政府的选择也再次将值得深思的道德问题摆在越来越商业化的社会面前:在关乎人类健康和生存发展有关的产品上,无论其带来的商业利润有多么可观,公众的健康都应该被放在首位。(曹可欣) 
Tags:选择  澳大  有感  利亚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验证码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用户注册 - 电子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