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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未必能捞到便宜 注册者起诉后又主动撤诉

2010-10-30 来源:绍兴网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吼山、大香林是绍兴两个知名的景区,然而,一些人就此打起了这些知名景区的主意,有一个杭州人就抢注了“吼山”、“大香林”这两个商标的第41类商标专用权。10月13日,商报对此进行报道后,引起
    吼山、大香林是绍兴两个知名的景区,然而,一些人就此打起了这些知名景区的主意,有一个杭州人就抢注了“吼山”、“大香林”这两个商标的第41类商标专用权。10月13日,商报对此进行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家在谴责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行为的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近日,大香林景区有关人士称,这种恶意抢注的行为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明明是绍兴的两个景区,怎么就被杭州人抢注了,这显然是一种想通过抢注牟利的行为。”一位网友在商报互动QQ100860575上留言,对抢注行为表示不满。

 一些网友纷纷建议,有人称“可以申请撤销注册”;也有人认为,“抢注这两个地名商标的实际‘经济效益’不大,但地名商标注册还是要引起一定的重视。”

    对于商标第41类被抢注,大香林景区除了感到意外,更表示愤慨。有关人士说,他们确实收到了商标注册人苗某的起诉状,但后来对方又主动撤诉。经过了解,原来苗某还抢注了其他景区商标,同时也起诉了其他景区,在跟其中一个叫“神龙川”的景区对簿公堂时,苗某以败诉而告终。

    “‘神龙川’和‘大香林’商标第41类都是被苗某抢注的,而‘神龙川’的胜诉说明,抢注人未必能捞到什么便宜。”大香林景区有关人士说,现在有些人认为抢注商标有利可图,希望通过抢注企业名称扰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伺机牟利,妄想迫使企业高价受让,所以就“一窝蜂”地抢注,但这些抢注商标的人,往往对《商标法》一知半解,没有真正去研究《商标法》规定的一些实质性条款,不是说你注册了,你就有权利可以卖了。

    “我们一直都非常重视‘大香林’等相关商标权,已经注册了‘大香林’商标第39、44、30、32、42、29、16、45类。但商标类别太多,不可能全部注册。”

    业内人士说,一些商标抢注人认为抢注有利可图,但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使用在先,否则就是恶意抢注。“从现在的情况看,苗某至今根本没有任何经营行为,所以这种恶意抢注的行为,对景区的客观存在产生不了影响,抢注者最终只会是花钱买‘藏品’,等它自动过期。”                                                                    (章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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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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