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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字三个 只用其一侵权?

2010-10-14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9年前被委托创作的一幅书法作品引发了一场官司,而这幅作品已经被注册为著名的“好日子”香烟商标,只是原创的三字之中只剩下一个“日”字,为此,创作者很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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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年前被委托创作的一幅书法作品引发了一场官司,而这幅作品已经被注册为著名的“好日子”香烟商标,只是原创的三字之中只剩下一个“日”字,为此,创作者很气愤。 

    10月12日,深圳书法艺术家吴志俭以侵犯作品著作权为由将深圳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烟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他说,作品他们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可是不能在不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这不妥。 

    对此,烟草公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当初有协议书规定烟草公司有作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他们没有侵权,而且会在法庭上具体应诉答辩。据了解,此案于10月13日下午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事主:擅自更改非常不妥 

    12日下午,吴志俭介绍,2001年6月,当时他受原深圳卷烟厂(烟草公司前身)副厂长的委托创作了“好日子”作品,分别以竖式和横式写下了两幅书法作品,均有题写创作时间和名字,并加盖印章。 

    “随后他们让我以他们工厂‘书写设计参与竞投委托书’的名义参加竞投,并称如果采用就给9800元的费用,后来他们给了我9800元。”吴先生说,于是“好日子”三个字被注册成了香烟商标,可是他发现这幅作品被修改,他原创的只剩下一个“日”字,其余两个字均不是他写的。 

    吴志俭说,他为深圳的许多建筑题过字,现在书法圈里的人还时常问他这个商标是不是他题写的。“我都不知道怎么回答,确实有一个字是我写的,可是又不全是我写的。”他说,他找到烟草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协商过,但没有协商成功,所以他提起诉讼。 

    吴志俭表示,自己的作品可以被拿来使用,但不能随意篡改,此次他没有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只是想澄清这件事情,他有自己的风格,不能老被人误解。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张志伟受吴先生委托,他说,烟草公司使用这幅作品无可非议,但他们认为吴先生还拥有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完整权等,作品不应该被任意修改。他说,目前吴先生要求烟草公司公开在媒体上就此赔礼道歉,并没有提出经济赔偿要求。 

    烟草公司:会当庭答辩 
    
    12日,南都记者联系烟草公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李先生,他表示,自己正在湖北出差,相关事情可以向他们的律师进行了解。

    随后,烟草公司委托律师刘先生介绍,他们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当初和吴先生签订的协议书,而且支付了9800元酬金,公司有权使用这幅书法作品。他说,详细情况会在开庭时进行详细答辩,目前不方便透露具体内容。
    
    ■ 法规链接 

    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而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等。(记者王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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