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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外企资本达3千万命名可使用中国字样

2010-05-16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吴勇加 胡燕妮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5月13日在广东广州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会议透露,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

   
    5月13日在广东广州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会议透露,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意见,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据介绍,《意见》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对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而此前,有关规定对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不少于5000万元。

  由于外国自然人不能在中国办个体户,中国自然人不能与外国人合资、合作,一些外国自然人或小型企业在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身份问题一直不明确,这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外资合伙法规的出台为明确这些人的身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是一项新的制度,也是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意见》中提出,要抓住外资合伙法规出台的契机,积极引导境内外自然人在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既解决了其合法身份问题,又便于其开展经营,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健康发展。

  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国家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决策部署,外商投资企业的落户从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延伸,部分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向特定区域集中。《意见》明确,继续扩大对特定区域的外资登记管理授权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积极服务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意见》还特别强调,工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转移,特别是对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要落实首办责任制,积极提供迁出、迁入登记注册等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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