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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系列纠纷案

2010-04-21 来源:东方网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4月16日,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09年度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现对十大案件一一解读——

       




    编者按:4月16日,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09年度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现对十大案件一一解读——

  案情简介

  原告嘉实多有限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英国)石化公司,其CASTROL”、嘉实多”品牌的润滑油产品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在中国市场也获得了很大的声誉。原告1996年进入中国内地经营,并陆续在国内注册了嘉实多”、CASTROL”等商标。2000年,前述两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8年,原告注册并使用在润滑油”商品上的嘉实多”商标通过行政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4年12月,被告姚育新在香港注册了被告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其妻、女开办的被告嘉帅润滑油厂以获该香港公司授权为名,在经营中使用了被告香港公司的企业名称并将其中嘉实多”字号突出使用、还在润滑油产品上使用了奔程”、超霸”产品名称和磁宝”包装装潢等。原告认为,三被告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为此提起三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以及将原告商标作为突出使用、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香港嘉实多公司、嘉帅润滑油厂将与原告嘉实多”注册商标相同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两被告以境外授权的表面合法形式为掩护,在中国大陆境内商业使用包含嘉实多”字号的香港嘉实多公司企业名称,以此利用原告的商业信誉、商标声誉从事经营活动,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另经审查,经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多年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营和对其产品和商标的广告宣传,原告授权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上述产品所使用的奔程”、超霸”产品名称和超级嘉力”产品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两被告使用奔程”、超霸”产品名称和磁宝”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和原告的相关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的知名商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分别判决上述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

  案件点评

  三起案件是因世界著名的石化公司及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产品遭到侵害而引发的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关注。三案中,被控侵权行为是综合性的,诉讼涉及商标、域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多类权利的保护,法律关系较为繁复。此外,被告一系列侵权行为以表面合法的形式为起点和依托,在侵权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均较为复杂。法院经过精心审理,所作判决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平等保护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采用类似侵权手段的企业具有警示作用。

Tags:包装  装潢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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