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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黄家包子”被侵权 法院强制拆除侵权招牌

2009-11-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赵根喜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11月5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开封市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简称黄家老店)申请执行李瑞麟商标侵权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

     



    11月5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开封市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简称黄家老店)申请执行李瑞麟商标侵权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

    此次执行开封中院共出动10名法警和8名执行人员,由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兴海带队。同时还邀请了3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执行。经过约1小时的现场执行,位于开封市鼓楼区大袁坑沿街的李瑞麟经营的黄家”包子馆店面及附近共两处招牌黄家”二字标识被强行拆除。现场执行前,被执行人李瑞麟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妨碍执行公务被依法实施司法拘留。

    原告黄家老店是一家在开封市乃至河南省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已经形成一个消费者群体。国家商标局经审定于1 9 9 7年7月2 8日向原告颁发了黄家”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注册证第1067504)。2007年5月份,原告发现二被告李跃广、李瑞麟未经原告授权,也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制作、悬挂黄家包子馆”店名招牌,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使用的店名与原告的名称主要内容相同,也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于是派人找被告申明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要求被告拆除带有黄家”字样的饭店字号。其间被告因管理不善,经营萧条,当地报纸《汴梁晚报》多次给予负面报道。

    原告提出请求后,李跃广要求李瑞麟停止使用黄家包子馆招牌,但李瑞麟仍继续使用。原告于是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查明被告李跃广并无原告授权即擅自使用黄家包子馆”作为字号进行饮食经营,后又与被告李瑞麟签订使用黄家包子馆”作为字号的转让经营协议。而李瑞麟对于李跃广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是明知的,且没有审查李跃广是否得到黄家老店的授权。

    开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家老店系黄家”商标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未经其许可,在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行为应视为侵权行为。李跃广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使用黄家包子馆作为店名,主观上具有借助黄家”商标的商誉谋利的故意,目的是希望消费者误认为其饭店是黄家老店的连锁店。李瑞麟在没有审查李跃广是否得到黄家老店的授权、明知李跃广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与李跃广订立的协议应属无效,在李跃广要求其停止使用黄家包子馆招牌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显属恶意侵权。李跃广、李瑞麟的行为,均已构成对黄家老店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根据二被告的侵权故意程度、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遂依法判决:被告李跃广、李瑞麟被判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开封市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注册的黄家”商标相同的商业标志,二人各赔偿原告10000元,并承担诉讼诉讼费用”。李瑞麟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李瑞麟未履行生效判决,黄家老店申请法院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耐心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但其仍拒不履行,并在法院即将强制执行之时带人到法院闹事,妨碍执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理。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其中第一种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本案中,国家商标局已向原告颁发了黄家”注册商标证书,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制作、悬挂黄家包子馆”店名标识,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已构成对原告黄家”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且被告经营管理不善被媒体曝光,给原告造成了名誉损失。在二被告转让饭店的行为中,一方未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授权,一方为审查对方是否拥有这种授权,所以二被告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故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Tags:侵权  法院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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