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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聚德诉富兰克侵权案” 看企业的被动侵权

2009-08-25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全聚德诉富兰克富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经过了一场硝烟弥漫的舆论大战之后,最终以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悄然而终
全聚德诉富兰克富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经过了一场硝烟弥漫的舆论大战之后,最终以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悄然而终,双方于今年五月份达成协议,富兰克公司拆除所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全聚德”标识,停止经营含有“全聚德”字样的任何物品,同时赔偿全聚德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案件虽然告一段落,但留给我们的思考还在继续。

  从调解书达成的协议看来,全聚德这场“维权仗”是打胜了。但为何一场闹得沸沸扬扬的诉讼案最终会以调解结束?这背后是不是还有其他原因。

  调解,无奈之举

  8月5日,《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致电富兰克,对方显得很不耐烦,拒绝回答任何问题,记者一再追问,对方就丢下一句“你们有什么事问全聚德去”,然后挂了电话。记者在秀水街看到,秀水市场六楼的烤鸭店已更名为“秀水烤鸭”,店内工作人员说,这个店与富兰克餐饮公司无任何关系。

  全聚德对记者的采访也显得很警惕,一名罗姓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全聚德已经拿到了15万元的赔偿,至于其他问题,则需要上级的批示才能回答。记者数次联系全聚德总部,截至发稿时,均没得到确切的回应。

  显然,虽然案件已经过去多日,双方对此事还是很敏感。带着对案件的一些疑惑,记者采访了东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白勇。

  “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束,也许是双方都受到了一些压力,希望这场官司能早点结束。富兰克处在被起诉方的地位上,其遭受的负面影响自然不在话下。全聚德虽然有理,但如果官司拖太久,财力精力也势必会受到影响。”谈到案件调解的终结原因,白勇这样告诉《中国联合商报》记者。

  从近些年比较典型的一些侵权案件也可以看出,商标侵权案件打的基本都是持久仗。白象诉白家商标侵权一案耗时两年,“王致和”百年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历时三年,杭州“张小泉”的维权道路走了七年……虽然案件最终都以被诉方败诉结束,但从诉讼所经历的时间不难猜到,一场官司打下来,双方元气都受到了损伤。因此,民事调解之举也在情理之中,对双方来说,这不失为一个圆满的结局。

  被动侵权仍属侵权

  在这起案件中,富兰克的确是侵权了。按照中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点和第4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很显然,富兰克此前的行为构成了以上法条所描述的情形,未经全聚德集团的许可,在经营与全聚德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全聚德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个行为已经足够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致使全聚德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应属商标侵权。

  退一步说,即使富兰克经营的是与全聚德完全不同的商品,其行为也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全聚德是被合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严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情形是:

  (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法第十三条1)

  (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法第十三条2)

  也就是说,驰名商标还可以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所以,尽管富兰克公司提出其所使用的被诉标识均是承租房屋时存在的,是案外人依据与全聚德集团的合同设置的,其不存在侵权故意。且招聘广告中的内容,也是其员工疏忽所致。但其对“全聚德”文字商标的使用,就已经构成侵权的事实,其被动侵权的辩称不能对抗这个事实。

  企业维权:避免诉讼“持久战”

  那么,作为企业,怎样算侵权?要怎么避免侵权?遭遇侵权了要怎样维权?

  本案当中,富兰克一直强调的被动侵权就是个误区。富兰克认为,被动侵权不算侵权。有许多人的观点和他们一样,以为被动侵权不算侵权。所以会出现已经侵权了而当事人还不知道的情况。

  对于侵权概念,《商标法》给出了标准的解释:“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企业要加强法律意识,避免卷入到侵权的漩涡中,同时也要注意维权,在发现了被侵权的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权益,避免案件越拖越久,对企业效益和名誉造成双重损害。

    链接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Tags:侵权  侵权案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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