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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在华被告侵犯知识产权 遭索赔50万元人民币

2009-05-25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郭莹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因所售笔记本中存在多部未经版权人授权的中外影片,美国苹果公司及其代理商成都新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遭索赔50万元人民币。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因所售笔记本中存在多部未经版权人授权的中外影片,美国苹果公司及其代理商成都新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遭索赔50万元人民币。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今年3月1日,作为律师的张宏雷在昆明百大新天地苹果专卖店里偶然发现,正在出售的电脑中存有《赤壁》、《倒霉熊》、《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多部供消费者试看的中外影片。 

    经过查询,张宏雷得知这些影片的版权人均未授权苹果公司在电脑内装载这些影片。苹果专卖店工作人员还表示,消费者若购买苹果电子产品,还可免费装载电影、音乐、图片等文件。

  随后,张宏雷请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其在苹果专卖店体验式浏览及购买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公证,并向苹果公司发出律师函。

  对此,苹果公司回复称:“中国个别一些自称为‘苹果授权经销商’的零售店商实际上并未获得苹果公司的授权,侵犯了苹果公司在中国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多项权利。苹果公司现正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处理此侵权行为。”

  苹果公司还表示,加载电影是经销商的行为,而非苹果公司,所以苹果公司不应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对苹果的回应张宏雷有些失望。他说,昆明的专卖店能够销售苹果的产品,肯定是需要苹果授权的。苹果公司既是授权人又是受益人,应当对经销商负有监督的责任。目前掌握的证据可以证明,如果苹果公司不是直接涉嫌盗版,至少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此事的出现,业内人士也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将苹果列为被告,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是苹果公司在电脑内装载的这些影片,或是其允许经销商装载电影。“但获取这些证据会比较困难。”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
Tags:索赔  被告  苹果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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