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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正新橡胶”告赢天津正新

2008-11-25 来源:厦门网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几年前,天津一家公司将厦门正新橡胶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在当地工商局登记后长期使用。厦门正新发现后,认为其行为属“搭便车”,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近日,天津法院经审理
     几年前,天津一家公司将厦门正新橡胶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在当地工商局登记后长期使用。厦门正新发现后,认为其行为属“搭便车”,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近日,天津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天津这家公司不当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并已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厦门正新公司的商标。
    
    当事双方各有说法
    
    据了解,厦门正新公司是台湾橡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成立于1989年,主要生产加工制造轮胎内胎、轮胎外胎等橡胶制品。1997年,厦门正新公司受让取得“正新牌”文字商标,并作为其产品标识,该商标至今有效。1998年前后,厦门正新公司在天津也设立了办事处。
    
    2000年6月30日,经天津市工商局核准,天津正新公司也以“正新”字号成功登记注册,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自行车、人力车、摩托车、汽车、家用车轮胎等,并在生产的轮胎上标有“台正新轮胎”和“正新(天津)橡胶有限公司”等字样。
    
     2008年,厦门正新公司认为天津正新公司的字号为“正新”,并生产与其相同的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恶意傍名牌的行为,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正新”二字,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天津正新公司则辩称,其企业名称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且“正新”商标虽为驰名商标,但其认定时间为2004年,晚于天津正新公司2000年登记设立的时间,因此无权要求保护。
    
    “搭便车”字号被判侵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厦门正新公司的商标认定及相关经济指标来看,随着厦门正新公司的快速发展、规模的不断增强以及优异的产品质量,其商标知名度也日益提升,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正新”作为厦门正新公司的字号已经赢得了良好的信誉,与其形成特定的关联,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而天津正新公司生产与厦门正新公司相同的产品,在其产品上标注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误以为其与厦门正新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具有较明显的“搭便车”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天津正新公司停止使用“正新”字样,但企业名称的变更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厦门正新公司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至于赔偿数额,由于厦门正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及天津正新公司获利情况,依法酌情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据悉,此前,厦门正新公司也曾以不当使用字号造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天津市津南区正新橡胶厂。2001年,该厂以“正新”为字号生产销售自行车内外胎,经营与厦门正新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在产品上标注其厂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也作出天津市津南区正新橡胶厂停止使用“正新”字样,赔偿厦门正新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的判决。
Tags:橡胶  厦门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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