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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零业首次开放服务商标

2012-12-25 来源:金华日报 作者:徐朝晖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再次,商标受理申请如果有争议,国家商标局将按以下原则确定商标专用权:同日申请的,以使用在先为原则;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规定期限内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以抽签方式确权。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商标注册类别中首次新增加“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这也意味着,我市众多的药品批发、零售和连锁企业,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拥有自己的服务商标了。

  “这对企业创牌是一次机遇,但时间紧迫,要抓紧申报,以免被其他企业抢注,辛辛苦苦创牌最终却为他人做嫁衣。”市工商局昨天专门召集部分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提醒他们“注册商标手续要全,动作要快”。

  药店注册的是服务商标

  很多人或许不知道,这是我国商标注册首次对药品批零行业开放。有人感觉奇怪,像我市著名的“九德堂”、“太和堂”等药品连锁老字号,难道不是商标吗?“是商标,但不是注册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类别下面,而是注册在像药事咨询等其他相关类别名下,感觉上总有点名不正言不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副所长周国荣解释。

  金华“太和堂”董事长金华健也表示,企业早在2009年的时候就已注册了商标,但由于没有药品批零服务业这一类别,当时只能注册在广告宣传等类别名下。

  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0版(2013修改文本)在第35类中增加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该举措一方面是鼓励相关零售和批发服务企业增强创牌意识,做大做强,更深层次的考虑是为了迎接网购时代到来,满足企业在网上销售药品的需要。不管怎么说,网上开药店总得有自己的品牌。

  对这一新规定的实施,国家商标局特别强调,新增服务注册商标所保护的对象不是具体的商品,而是为销售商品提供综合便利服务的行为。很明显,国家是在鼓励药企通过服务来创自己的品牌。

  设过渡期防止恶意抢注

  “这次是国家商标局给药品批零业提供的一次商标正名机会。”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处处长张松涛说。换言之,全国的药品批零企业都需要注册新的服务商标,大家都处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众所周知,商标注册有一个先注先得的原则。如果全国很多药店同时注册同一个服务商标,而这个商标已经有药店在其他类别上使用,那么该归谁呢?为保证这场商标注册竞赛的公平,以及已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国家商标局此次设立了一些新规则。

  周国荣介绍,首先是设立受理新增服务项目过渡期,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过渡期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申请日以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此举旨在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发生。

  其次,申请人指定的新增服务项目范围应当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如果是自然人提出申请,又没有从事相关药品经营的,将不予受理。

  再次,商标受理申请如果有争议,国家商标局将按以下原则确定商标专用权:同日申请的,以使用在先为原则;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规定期限内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以抽签方式确权。

  一定要在过渡期内申请

  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的数字,目前全市共有29家药品批发企业、18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下辖的1200多家零售门店,此外还有200多家单体零售药店。商标新规实施后,意味着这29家批发企业和18家连锁企业,以及部分有创牌意识的单体药店,都需要申请与目前经营业务相对应的服务商标。

  在张松涛看来,药品批零企业申请新的服务商标,不仅仅是创牌,也是以后申报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护好自身品牌权益的需要。比如说,过了2013年2月1日我市有药店还没有申请注册自己的服务商标,而国内其他地方有申请人提出同名商标申请的,最终被保护的将是后者,药店再用同名商标从事药品经营服务的,将不受法律保护。

  张松涛特别提醒,国家商标局防止恶意抢注行为的规定,只适用于过渡期内新增的服务商标申请。过渡期结束后,还是以先注先得为原则。由于国内药店众多,有时难免会发生商标重名的情况,而商标又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一旦延误或漏报,被其他申请人抢先一步,后果将非常被动。因此,药品批零企业一定要在过渡期内尽快提出商标申请。

Tags:药品  批零业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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